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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逾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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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屡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于上周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处罚款逾九万元。

  有关个案主要涉及位于亚皆老街一幢综合用途大厦天台上的一个僭建物,面积约40平方米。该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上述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被屋宇署提出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共逾一万五千元。由于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本月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共九万一千四百元,当中七万九千四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 ,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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