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下刊登的第二份「续期公告」
***********************
  地政总署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根据《政府租契续期条例》(第648章)(《条例》)刊登第二份「续期公告」,按照《条例》给予六年通知的要求,涵盖二○三一年内(即二○三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工业地契,下称适用地契),这批涉及三个地段的地契全部获得续期五十年。
 
  按《条例》获得续期的地契,包括这批三个地段的地契,无须补地价,只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涉及的三个地段包括一个位于九龙及两个位于香港岛的地段,该三个地段的地契主要为住宅用途。有关的「续期公告」已上载至地政总署网页(www.landsd.gov.hk/tc/resources/gov-notices/lease-extension/ext_2024.html)。
 
  地政总署透过上述「续期公告」宣布获续期的地契,其原有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例如按揭)将自动过渡至续期的年期而不受影响,业权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亦不需与政府签立续期文件或重新办理按揭。地政总署已向相关的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发信,通知他们有关续期的安排。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条例》下『续期免签约』的安排为地契续期提供确定性,提升业权人和投资者对物业市场的信心,便民利商,获得社会各界高度支持。有关机制亦体现『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条例》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生效,设立常设法定机制,分批为生效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适用地契,处理地契续期事宜。连同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刊登的第一份「续期公告」,政府已为由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一年年底到期的地契续期。政府会在二○二五年年底前刊登下一份「续期公告」,按照《条例》给予六年通知的要求,以处理在二○三二年内到期的适用地契的续期事宜。
 
  发言人亦指出《条例》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租契」。有别于「一般用途地契」,「特殊用途租契」主要批予团体或机构作为特定教育、福利、康乐、公用事业、特殊工业、加油站等用途。地政总署会在此等「特殊用途租契」到期六年前分别与承租人处理续期事宜和签订新契约(如续期的话)。地政总署今日为所有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前签立并于二○三一年或之后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1 634个地段)(注),按照《条例》的要求在租契的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以识别这些地契的续期事宜将在《条例》以外继续按原有行政程序处理。地政总署亦会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其租契被识别为「特殊用途租契」。假如承租人不同意其租契为「特殊用途租契」,可于被识别后的一年内,向地政总署提出覆检申请,详情请参阅载于地政总署网页的「特殊用途租契」清单及覆检指引(www.landsd.gov.hk/tc/land-disposal-transaction/extension.html)。
 
注:地政总署已于今年七月为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前签立并于二○三一年之前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244个地段),在租契的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
 
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