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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六万八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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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该名雇主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六万八千六百元。法院亦命令该名雇主向有关雇员支付约二十万五千元的欠款。

  上述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向一名雇员支付工资及代通知金,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名雇员支付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涉及款额合共逾十七万一千元。该名雇主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向该雇员支付约二十万五千元的裁断款项。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以及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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