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保险代理逃税定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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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一月七日)驳回一名保险代理就逃税定罪提出的上诉。

  上诉人独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因签署虚假报税表及其业务的雇主报税表,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d)款,于二○二二年七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十一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罪名成立,被判处入狱九个月。

  上诉人在其业务二○○九/一○至二○一一/一二课税年度的损益表内申索扣除「办公室助理」支出,并在其业务提交有关该三个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内,申报两名人士为其业务的雇员及每年各人获得薪酬96,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人士均没有为上诉人或其业务工作,亦没有从上诉人收取任何薪酬,有关虚假的「办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000元,上诉人从而减少其业务在该三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576,000元,涉及的税款合共75,033元。此外,上诉人在其二○○八/○九、二○一三/一四至二○一六/一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讹称其父亲在该五个课税年度内连续与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共194,000元,涉及的税款合共11,816元。上诉人在八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支出及免税额总额达770,000元,逃缴税款总额86,84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5年1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