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卫生局副局长在立法会《2024年税务(修订)(关于辅助生育服务开支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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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副局长李夏茵医生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会《2024年税务(修订)(关于辅助生育服务开支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主席:
为应对生育率低迷及人口老化的挑战,行政长官于二○二三年《施政报告》公布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措施。我们了解有生育困难的夫妇可能需要藉助辅助生育服务方可达成生育愿望,但现时轮候公营辅助生育服务需时,在私营机构接受相关服务的费用亦可能为有需要人士造成经济负担。有见及此,《施政报告》提出了两项支援辅助生育的措施。
首先,医院管理局会逐步增加公营体外受精服务名额,以缩短市民轮候公营辅助生育服务的时间。同时,我们建议设立辅助生育服务开支的税项扣除,协助不论在公营或私营机构接受辅助生育服务的市民,希望透过减轻相关开支的经济负担,鼓励面对生育困难的夫妇寻求医疗协助,使用辅助生育服务。因此,我们需要修订《税务条例》订定相关条文。
医务卫生局在二○二四年,即去年三月就法案框架内容已经谘询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并获得委员会支持。我们于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把《2024年税务(修订)(关于辅助生育服务开支的税项扣除)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以下我会为大家扼要说明《条例草案》的建议细节:
我们建议按现行《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管制度下容许的辅助生育服务的范围为基础,协助有即时生育意愿但因医学理由需要接受辅助生育服务的人士。可受惠于税项扣除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一)不育夫妇或特定情况下的人士。特定情况指《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订明为避免伴性遗传疾病而进行胚胎性别选择的人士;或在婚姻结束前已将配子或胚胎放置于女性体内,在婚姻结束后继续该程序的单身人士;及
(二)因接受化疗、电疗、外科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而可能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癌症或任何其他病人。
换言之,因医学理由而需接受辅助生育服务的人士可受惠于税项扣除。医学理由是指不育或因个别特殊原因可能引致不育。不育的成因众多,可以涉及男方或女方。基于现时迟婚和迟生育的趋势,随着女性的年龄增长,不育的机会率会相对增加。这些不育的夫妇属于因医学理由而需接受辅助生育服务,将合资格受惠于扣税安排。
对于不是因为医学理由,即无不育问题或没有接受可能引致不育的医学治疗的人士,若选择接受冷冻配子服务,开支将不能够获税项扣除。近年坊间有少数年轻女性会选择使用冷冻配子服务,以备将来使用,从而延迟生育决定。我们必须重申,事实上,辅助生育服务无法完全逆转女性生理上生育的年龄限制,妇女的生育能力会随着年龄增长而急速下降,即使有冷冻配子或胚胎等服务,亦未必可以成孕。再者,不少人忽略了接受冷冻配子服务时,进行入侵性医疗程序的风险,甚至低估延迟生育后高龄怀孕对自己和胎儿的健康风险。
另外,我们留意到冷冻卵子的使用率非常低。截至二○二三年年底,获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发牌的持牌中心共储存了超过20 000个卵子,而二○二三年期间使用冻融卵子所造的新鲜胚胎周期只有54宗个案,而成功持续妊娠的人数只有七个,所以成功率非常低。从上述数据可见,将冷冻配子服务纳入扣税不符合成本效益,亦对提高生育率没有实际帮助,不符合扣税措施的政策原意。所以虽然个别人士可以有权作人生规划,选择在没有医学原因的情况下冷冻配子,但政策上我们不鼓励没有医学原因但具风险的入侵性医学程序,以及有机会延迟生育决定或错失最佳育龄期的行为,因此这类程序将不会获得扣税。
《条例草案》会订明可获扣税的合资格辅助生育服务,包括持有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发出的夫精人工授精牌照、治疗牌照或储存牌照的机构所提供的生殖科技程序,以及处理、储存、或弃置配子或胚胎的服务。这些服务应由临床负责生殖科技程序的医生提供、指示或转介,与生殖科技程序直接有关,例如药物、医生诊金、荷尔蒙检查、实验室、住院和手术等费用都获纳入扣税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税项扣除符合《税务条例》的一般扣税规定,纳税人可就自己、同住配偶或两人共同为合资格辅助生育服务支付的相关开支获得扣除。纳税人每个课税年度可获扣除的开支上限为100,000元;已婚纳税人及其配偶两人合共的扣除开支上限均为100,000元。有关开支在支付的课税年度,而非接受相关服务的年度,可容许作出扣除。
为便利纳税人申请扣税,《条例草案》通过后,政府会提供非法定的标准格式的支出证明。证明书须由持牌中心负有相关生殖科技程序临床诊治责任的注册医生签署,以证明该开支为合资格辅助生育服务开支。税务局可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证明书以支持所申索的开支扣除。
为支援有生育困难的夫妇达成生儿育女、组织家庭的愿望,我希望议员可以支持《条例草案》,政府团队会全力配合审议过程。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1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