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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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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底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九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一幢独立屋旁的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庭院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九万二千二百八十元,当中八万二千二百八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八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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