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打击炒卖黄牛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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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意见指出,门票炒卖活动(俗称「炒黄牛」)问题一直存在,并且非常猖狂。《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众通道或获发牌的公众娱乐场所的入口大堂或引道,或以超过东主、管理人或筹办人所定的款额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授权进入该场所的门票,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元。然而,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管理的场所(例如香港体育馆、伊利沙伯体育馆及香港大球场等)内进行的活动,则不受上述条例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香港警务处及相关部门分别接获多少宗炒卖黄牛票的举报,以及当中被定罪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会否考虑修订第172章,并把康文署管理的场所纳入该条例规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提高罚则,以有效阻吓炒卖黄牛票行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考虑实施实名制购票制度,以及开设官方转让平台,以杜绝炒卖黄牛票问题?
答覆:
主席:
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及保安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公众人士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楼宇安全、机电设备、通风设备、人流管理及卫生等,而有关禁止以高于门票原本价格转售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匪帮和流氓转售门票而所造成的骚扰和公共秩序问题。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场地由康文署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管理。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康文署辖下表演场地的场馆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的任何售卖物品活动。有关康文署场地在活动举行期间亦会加派场馆职员和保安人员在场馆范围巡查,如发现有人将所购得的门票在场地管辖范围内进行交易及转售等行为,场馆工作人员会即时制止有关活动及要求有关人士离开,并在有需要时知会警方协助处理。
就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获发牌照的公众娱乐场所而言,任何人以超过活动举办机构所定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动门票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
根据相关部门纪录,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第二季没有人因触犯《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6条而被定罪。举报方面,警方没有备存有关在公众娱乐场所炒卖黄牛门票的举报数字,而康文署在期内并没有接获相关举报。
康文署现时透过采取不同行政措施,务求在其场地举行并使用辖下的城市售票网售卖的节目门票按正式途径有秩序及公平出售。城市售票网在处理大型及受欢迎节目的售票安排时,会主动与主办机构商议切合个别节目的票务方案,包括以实名制方式发售门票;只设网上、流动应用程式及电话订购,以杜绝现场排队轮候可能产生的秩序管理、公众安全、黄牛排队党等问题;在门票开售首天设定每人每次的购票限额、限制使用同一信用卡可购买的门票数目;增加售票资料透明度(包括预早公布发售日期、节目场数、公开发售门票数目、可供发售门票座位图及主办机构票务资讯的指定渠道);实施延后取票安排,以及鼓励主办机构增加公开发售门票的比例,为市民提供更多公开发售的门票等。
政府一直关注门票炒卖甚至假票问题,并研究透过立法及刑事化的方式处理康文署表演场地的门票炒卖,及就此与持份者沟通。由于门票炒卖问题的成因众多,涉及供求、市场结构、规管等不同因素,以立法规管各有利弊。政府会以审慎的态度考虑立法方案,并继续密切留意康文署场地活动的门票销售情况,以打击非法炒卖门票活动。
市民购买或取得未经授权的门票涉及风险,并助长门票炒卖。政府呼吁市民循正式售票途径购票,以免受骗而招致损失。
完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6分
香港时间14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