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支援中高龄人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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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支援中高龄人士就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七年,每年(a)符合「中高龄就业计划」(就业计划)参加资格的就业个案数目,以及当中(b)雇主提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的个案数目(及其占比)和(c)获原则性批准的个案数目(及其占所有在职培训初步申请个案数目的百分比)为何,并按所涉雇员的年龄组别(即(i)40岁至44岁、(ii)45岁至49岁、(iii)50岁至54岁、(iv)55岁至59岁、(v)60岁至64岁,以及(vi)65岁及以上)以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所涉雇员的年龄组别 | 二○一八年 | ...... | 二○二四年 |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
(i) | |||||||||
...... | |||||||||
(vi) | |||||||||
总数 |
(二)鉴于根据审计署于二○一九年发表的《审计署署长第七十二号报告书》,中高龄就业计划办事处会致函邀请合资格雇主参加就业计划,若雇主未有回覆,该办事处会最多三次致电跟进,过去七年,每年该办事处致函合资格雇主的数目,以及当中(i)回覆有意参加就业计划、(ii)无意参加就业计划及(iii)未有作出回覆的雇主数目分别为何;对于未有作出回覆的雇主,该办事处向其致电一次、二次及三次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当中(i)回覆有意参加就业计划、(ii)无意参加就业计划及(iii)未有作出回覆的雇主数目分别为何;
(三)过去七年,第(一)(c)项所述的获原则性批准的个案中,每年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个案数目及其占比为何,并按有关雇员的(a)年龄组别(即(i)40岁至44岁、(ii)45岁至49岁、(iii)50岁至54岁、(iv)55岁至59岁、(v)60岁至64岁,以及(vi)65岁及以上)、(b)聘用形式(即全职或兼职)、(c)行业、(d)工种、(e)薪酬水平及(f)教育程度以表列出分项数字;雇主不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主要原因为何;
(四)过去七年,每年第(三)项所述的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个案中,雇员完成在职培训期后留任(i)4个月至6个月以下及(ii)6个月或以上的个案的分别数目及占比,并按有关雇员的(a)年龄组别(即(i)40岁至44岁、(ii)45岁至49岁、(iii)50岁至54岁、(iv)55岁至59岁、(v)60岁至64岁,以及(vi)65岁及以上)、(b)聘用模式(即全职或兼职)及(c)行业列出分项资料;
(五)会否考虑加强宣传就业计划及调高在职培训津贴金额的上限,以提升该计划的成效;
(六)鉴于有意见指出,部分雇主不愿甚至拒绝聘请符合职位要求但较年长的求职者,过去七年,有否统计,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和劳工处分别接获多少宗有关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的查询和投诉,并按(i)查询或投诉人士的年龄组别和(ii)个案性质列出分项数字;平机会和劳工处分别如何跟进该等个案;当局会否考虑参考其他先进经济体的做法,立法禁止职场年龄歧视,以保障求职者或雇员不论年龄都可在职场上享有平等的待遇;
(七)去年七月十五日推出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试行计划)至今接获的申请及成功就业个案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参加者的(a)年龄组别(即(i)40岁至44岁、(ii)45岁至49岁、(iii)50岁至54岁、(iv)55岁至59岁、(v)60岁至64岁及(vi)65岁及以上)、(b)行业及(c)工种列出分项数字;鉴于聘请试行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可同时参加就业计划,有关雇主提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八)会否考虑就提高本地较年长人士劳动人口参与率制订绩效指标,并加强相关政策措施,以进一步释放潜在劳动力?
答覆:
主席:
劳工处为中高龄人士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服务,包括推行不同的就业计划,鼓励及支援他们就业。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劳工处推行「中高龄就业计划」(二○一八年九月前名为「中年就业计划」),鼓励雇主聘请40岁或以上求职人士并提供在职培训。雇主聘用每名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求职人士,可获发每月最高达5,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为期六至12个月;聘用每名40岁至59岁失业求职人士的最高在职培训津贴金额则为每月4,000元,为期三至六个月。
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中高龄就业计划」每年分别录得2 574宗、3 061宗、2 260宗、3 340宗、2 707宗、3 873宗及4 055宗合资格就业个案。劳工处致函所有上述个案的雇主,推介「中高龄就业计划」。同期,劳工处每年分别录得565宗、872宗、929宗、1 659宗、1 530宗、1 980宗及2 350宗在职培训津贴初步申请;以及每年分别发出518宗、818宗、923宗、1 640宗、1 528宗、1 949宗及2 351宗原则性批准(部分初步申请于下一年度才获发原则性批准)。劳工处没有备存以电话联络雇主进行推广工作的相关分项数字。就业个案及在职培训津贴初步申请,以及原则性批准个案按雇员年龄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1及附件2。
(三)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截至十一月),劳工处每年分别录得335宗、547宗、644宗、1 177宗、1 201宗、1 546宗及1 666宗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就业个案(部分原则性批准个案于下一年度才获发在职培训津贴)。获发在职培训津贴就业个案按雇员年龄、聘用形式、行业、工种、薪酬水平及教育程度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3。
获原则性批准的就业个案不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不足一个月。此外,部分二○二四年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仍在审批中。
(四)劳工处定期进行调查,了解「中高龄就业计划」下获聘人士的留任情况。截至二○二四年十月进行的调查显示,二○一八年至二○二三年九月在计划下接受在职培训并获发在职培训津贴的就业个案按雇员留任期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4。劳工处稍后会进行新一轮的调查,了解计划参加者的最新留任情况。劳工处没有备存完成在职培训后雇员按年龄、聘用模式及行业的分项数字。
(五)劳工处经不同渠道推广中高龄就业及鼓励雇主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包括向使用劳工处招聘服务的雇主推广计划、播放政府电视宣传短片、在报刊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刊登广告,以及在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设立专题网页等。
劳工处已划一延长雇主在「中高龄就业计划」下聘请40至59岁「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再就业计划)参加者的在职培训期至六个月;而聘请60岁或以上参加者的在职培训期则延长至12个月,这些雇主可获发的在职培训津贴总金额亦会相应提高。劳工处目前未有计划调高「中高龄就业计划」下在职培训津贴的每月金额上限。
(六)政府致力采取各项措施消除任何歧视观念或行为。在就业范畴,我们鼓励雇主依据「不论年龄,唯才是用」的原则,按照划一的甄选准则评估应征者或雇员的工作能力。
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劳工处接获有关就业方面年龄歧视的查询和投诉数字见附件5。劳工处没有备存投诉人的年龄等其他分项数字。收到投诉后,劳工处会适时跟进及调查,包括向有关雇主查问面试过程及聘用准则等,并提醒有关雇主在甄选过程中,应只考虑工作要求和求职人士的能力。
劳工处自二○○六年一月起发出《雇佣实务指引——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实务指引),就消除招聘和工作场所中的年龄歧视提供指引及处理方法。政府亦一直采取各项措施,包括播放宣传短片和派发实务指引和小册子等,宣传就业平等的信息及加强公众对这方面的认识和重视。以立法方式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涉及非常复杂的事宜,政府必须小心考虑对香港社会、经济和劳动市场等带来的影响。政府目前未有计划就此立法。
平机会负责执行香港的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平机会指由于年龄并非上述反歧视条例所涵盖的保障特征,故此平机会没有权力处理有关年龄歧视的投诉,亦没有相关投诉数字。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平机会收到的查询数字见附件6。
平机会接获查询后,会向有关人士解释反歧视法例的保障范围,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向有关人士提供资讯,例如劳工处的查询或求助热线。平机会没有备存查询人士按年龄组别及个案性质划分的分项数字。
(七)及(八)劳工处于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推出为期三年的再就业计划,鼓励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投入就业市场,释放潜在劳动力。每名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的合资格参加者可获最高20,000元再就业津贴。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再就业计划已录得超过27 000名参加者及超过8 000宗成功就业个案。成功就业个案按雇员年龄、行业及工种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7。同期,聘请再就业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已提交548份「中高龄就业计划」在职培训津贴初步申请。
劳工处会密切监察「再就业计划」的实行情况,并适时探讨所需的优化措施。由于就业个案受经济、劳工市场及求职人士个人情况等因素影响,为劳动人口参与率制定「关键绩效指标」并不合适。
完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