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4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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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4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近年国际税务和监管发展,包括国际税务改革框架(BEPS 2.0)对受涵盖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施百分之十五全球最低税,以及有司法管辖区近年对一些在当地成立或注册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要求,加重了离岸注册企业的合规负担,并形成市场对迁册来港的需求。
迁册来港的公司将有助增加本地专业服务需求,并带来更多投资和工作机会;而经迁册公司将可受惠于香港开放高效的企业管治制度、简单税制和国际级专业服务,以及更容易进入内地及亚洲地区的蓬勃经济体。
本港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设立的迁册机制自二○二一年十一月实施以来运作畅顺,而有其他商业中心已设有公司迁册制度,我们认为应把握时机,在香港引入适用于一般公司的迁册机制,以回应市场需求,并吸纳有意迁册的公司成为本地市场的新发展动能。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公司条例》,以引入公司迁册机制,便利非香港成立公司迁册来港并保留其法律上的法人团体身分及确保业务持续性,同时减省复杂昂贵的司法程序。机制要点包括以下几项:
(一)风险管理:申请公司须符合有关公司背景、诚信、偿付能力和成员及债权人保障等要求。公司注册处处长会获赋权,基于申请公司迁册来港后有可能用于非法或违反公众利益的用途,拒绝申请;
(二)申请程序:非香港公司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当日起成为经迁册公司,与在香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大致享有相同权利并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经迁册公司须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后120日内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否则公司注册处有权撤销其在香港的注册;以及
(三)经迁册公司身分:一般而言,除《条例草案》明文豁除的例外情况,经迁册公司会被视为等同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条例草案》同时对《公司条例》、其附属法例以及39条其他法例作出相关修订,以厘清对经迁册公司的适用性,确保于这些条例下,经迁册公司与本地成立公司的待遇一致。另外,因应保险业和银行业的规管制度对香港成立及非香港成立的实体施加不同的规管要求,《条例草案》会修订《保险业条例》及《银行业条例》等,以要求有关实体在申请迁册前,先与在港监管机构沟通,让监管机构事先评估其在迁册后是否有能力满足适用的要求。
主席,我们已就立法建议广泛谘询了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公众和持份者,包括商会、专业团体、相关谘询组织、个别事务所或公司等,并于去年年中交代公众谘询结果。我希望藉此机会感谢立法会议员、专业团体,以及公众对立法建议的支持及宝贵意见。现在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已考虑并适当地纳入他们的意见。
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和人才来港,是本届政府的一大施政重点。引入公司迁册机制,正正在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实践这项施政方针。我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尽早落实公司迁册机制,回应市场需求,并藉此招商引资,增强本地市场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
香港时间14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