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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副司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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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博士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一项决议案。这项议案旨在邀请立法会通过由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条例》)第9条所订立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无须答辩的判定的上诉)规则》(《规则》)。根据《条例》第9(1A)条,《规则》在获立法会通过并在宪报刊登之前,不具有效力。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于同年七月十四日,《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刊宪。《修订条例》第4、7及9条和附表第2部订明有关「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此机制填补了刑事上诉制度中的法律空隙,让控方可就原讼法庭法官在设有陪审团的审讯中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 

  《规则》订明根据有关「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提出上诉的相关程序事宜,包括上诉及答辩人的定义及《规则》所用的字及词句的涵义、上诉中使用的语文、上诉通知的送达要求及内容、答辩人的出庭机会、撤回或修订上诉通知的程序,以及把文件送达答辩人的方法等。这些规定旨在促使上诉机制在实际推行时运作畅顺。

  《修订条例》第1(3)条订明,与「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如议案获通过,律政司计划于二○二五年第二季同步实施「无须答辩」上诉机制的相关条文和《规则》。

  我谨请议员通过议案,以尽快实施「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多谢。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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