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副司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
主席:
我感谢刚才梁子颖议员和吴杰庄议员对决议案的支持和所给予的意见。多谢他们的支持。
在此,我亦借这机会讲解关于这次修订条例所发挥的用处。在原讼法庭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当中,法官是负责处理法律问题,而陪审团是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无须答辩」上诉机制尚未订立前,如果原讼法庭法官作出了无须答辩的判定,并且指示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是明显有错,亦没有法定程序可以让控方提出上诉,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审。
在原讼法庭进行审讯的刑事案件都是涉及控罪性质和案情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和复杂的商业诈骗等等。上诉法庭在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处理律政司司长就三宗国际贩毒案的被告人在被裁定无罪后转交的法律问题时颁下这判决,裁定两名原讼法庭法官在三宗严重的国际贩毒案件中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是错误的。判决指出,有关法官不当地取代了陪审团的职能,在相关陪审团考虑案情前错误撤回了案件,而已经获判无罪释放的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审,造成了严重司法不公。
所以,《刑事诉讼程序(针对无须答辩的判定的上诉)规则》(《规则》)旨在实施《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之下新增的「无须答辩」上诉机制。上诉机制填补了刑事上诉制度因为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规则》订明根据「无须答辩」上诉机制提出上诉的相关程序事宜,促使上诉机制在实际推行时能够运作畅顺。为了避免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实在有必要尽快通过《规则》,以便实施上述的上诉机制。
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决议案。如《规则》获立法会通过,律政司将尽快实施《修订条例》的相关条文和《规则》。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香港时间15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