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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规管网上二手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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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网上二手交易平台(二手平台)日渐盛行,但相关争议也随之增加。关于规管二手平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涉及二手平台的投诉及求助个案的以下资料:
 
(i)每年政府接获的投诉宗数及投诉成立宗数,以及涉及争议的最高金额分别为何,并按个案类型和内容列出分项资料;及
 
(ii)每年警方接获的求助宗数及成功检控的个案宗数,以及涉及争议的最高金额分别为何,并按个案类型和内容列出分项资料;
 
(二)有否计划加强规管二手平台,例如研究为二手平台设立发牌制度,要求二手平台落实有关侵权或冒牌产品的审查机制及退货机制等,并制订二手平台未能执行有关规定的罚则,以减少涉及二手交易的纠纷及打击利用二手平台进行的诈骗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计划加强打击在二手平台进行的违法或意识不良产品交易(包括涉及侵权或冒牌产品、受管制处方药物、已被立法禁止的烟弹、具不良意识的游戏产品等),例如制订明确的禁售物品清单,以及强制要求二手平台禁止相关买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计划加强规管二手平台收集个人资料,以减少用户提供不必要的个人资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经谘询保安局、医务卫生局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现时,香港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涵盖货品及服务,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某些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香港海关(海关)是《商品说明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一直积极透过执法行动、合规推广及宣传教育,打击不良营商手法。海关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并透过法庭就检控个案的判刑,对不良商户产生阻吓作用,同时继续推展合规推广的工作,让商户更了解《商品说明条例》下的法律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以期从源头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并因应相关投诉和执法数字,调整应对策略,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就版权和商标侵权活动,海关亦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版权条例》(第528章)及《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的规定,进行刑事调查和检控,以维护知识产权拥有人和正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就打击网上侵权罪行,海关时刻监察最新趋势,按法例采取行动,并适时检讨执法成效,包括:
 
(1)设有反互联网盗版队,专责进行网络调查;
 
(2)不时安排培训,以提升反互联网盗版队队员的调查能力;
 
(3)设有大数据系统及其他自动网上监察系统,24小时进行网上巡逻及侦测网上的侵权活动;及
 
(4)与部分二手交易平台设立通报机制,如证实有人于相关平台出售侵权物品,海关会向该平台要求移除涉及侵权活动的帖文。
 
  由二○一九年至二○二四年(截至九月底),海关接获有关网上二手交易平台(包括货品及服务)涉嫌作出不良营商手法以及版权和商标侵权活动的举报和执法数字以及相关金额,按年份表列如下:
涉及
罪行
类别
个案
分类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9月底)
不良营商手法 举报
个案#
107 273 221 231 409 292
开立
个案*
3
($95,500)
1
($478)
8
($380,000)
4
($13,890)
2
($352,310)
5
($2,600)
定罪
个案*
1
($700)
1
($48,000)
1
($478)
1
($230)
1
($11,000)
0
($-)
版权及商标侵权 举报
个案#
618 834 970 890 1 193 834
开立
个案*
145
($63,080)
47
($50,300)
49
($493,100)
48
($821,090)
68
($959,320)
58
($1,021,200)
定罪
个案*
101
($204,700)
95
($30,650)
35
($93,000)
41
($493,100)
56
($367,810)
37
($1,021,200)
#海关并未有统计举报个案的最高涉案总货值。
*括号内的数字为该类别个案的最高涉案总货值。

  与此同时,香港警务处(警务处)一直以多管齐下的方式,积极打击网上购物(包括二手交易平台)骗案,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定期进行网上巡逻及鼓励市民举报可疑交易网站,与网上平台保持紧密沟通;
 
(2)要求网上平台移除与网上购物诈骗有关的可疑专页或用户的相关内容;
 
(3)于二○二四年二月推出升级版「防骗视伏App」,新增功能包括可疑网站侦测及公众举报平台;及
 
(4)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金融机构共同推出「可疑帐号警示」,若转账时收款帐户与「防骗视伏器」的诈骗资料库纪录相符,系统便会发出警示。
 
  在二○二四年一月至九月期间,警务处要求网上平台移除超过9 000个有关的可疑专页或用户。
 
  由二○一九年至二○二四年(截至九月底),警务处接获的网上购物骗案案件(包括在社交媒体及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生的案件)数字和涉及金额,按年份表列如下: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9月底)
网上购物骗案
案件数字@
2 194 6 678 6 120 8 735 8 950 8 405
涉及金额@
(百万元)
27.3 122.3 71.5 74.1 190.5 299.1
@ 警务处并未备有成功检控的个案宗数和涉及的最高金额。

(三)除了上述就侵权或冒牌产品的规管,香港现时亦有相关法例规管淫亵或不雅的物品、药剂制品和吸烟产品。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旨在管制在香港出版或公开展示淫亵或不雅的物品,包括在网上发布的影像及内容。如二手平台网页载有第II类(不雅)内容,须先将相关影像或图片以马赛克技术或模糊化效果处理,甚至完全遮蔽或移除,方可让一般互联网使用者浏览,否则相关内容需加上订明的警告字句及只可供年满18岁的人士浏览。《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亦规定不得发布第III类(淫亵)物品。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及警务处会不时巡查在网上发布的内容,若发现第II类(不雅)或第III类(淫亵)内容,会要求有关平台跟进或按《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执法。
 
  就药剂制品,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凡符合「药剂制品」定义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质方面的有关规定,在获得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及供应。含有受《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所指明的第1部毒药的药物则只可在药剂师监督下及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的注册处所内售卖。此外,属第138A章下的第1部附表3的毒药(即处方药物),则须要医生处方的授权下,药房才可销售。任何人士非法管有或售卖第1部毒药或处方药物即属违法,每项罪行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有既定机制监察市场上(包括互联网)销售的药剂制品。当发现有违反药物相关法例时,卫生署会即时展开调查,需要时亦会把个案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或与其他执法部门展开联合行动。与此同时,卫生署一直透过宣传教育,包括设有「使用药物常识」及「网上购买药物的注意事项」等网上资讯,提醒市民不要购买或服用成分或来源可疑的产品,保障市民健康。
 
  就吸烟产品,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由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起,任何人不得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凡违反上述禁令者,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控烟酒办)会对证据充分的案件提出检控。此外,任何人亦不得分发任何形式的吸烟产品广告(包括置于互联网上)。控烟酒办会定期进行网路巡查,如发现任何违反行为,会要求相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社交媒体平台尽快删除相关内容。由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四年十一月,控烟酒办共移除超过2 900个载有吸烟产品广告的网页、社群媒体帐号或帖文。控烟酒办会继续严厉打击违反《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活动,并会不时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执法策略。
 
(四)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于二○二三年六月发表《数码时代的私隐保障:比较十大网购平台的私隐设定》报告,建议网购平台(包括二手交易平台)允许用户以访客身分购物,并提醒它们仅收集处理交易所需的个人资料。公署将继续监察该等平台收集个人资料的情况,以确保相关平台的行事方式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政府相关政策局/部门会继续密切留意网上二手交易平台的发展,视乎实际情况调整或加强有关的执法策略和工作,过程中亦会适当考虑在问题第(二)、(三)及(四)部分提及的各项建议,务求为市民提供适切保障。
 
2025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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