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书
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供个人资料*之前,请先细阅本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将会使用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向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提供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所需要的及由委员会及/或社会福利署(社署)提供的服务/援助,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监察和检讨委员会的服务、处理有关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的上诉申请及/或查询/投诉、进行研究及调查、制备统计数字、履行法定职责等。向委员会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不过,如你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委员会可能无法处理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的上诉申请及/或查询/投诉。
可能获转移资料者
2.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按需要知道的原则提供给委员会成员及社署职员。除此之外,该等个人资料亦可能会为上文第1段所述的目的而向下列机构/人士披露,或在下述情况下披露:
(a) 其他机构/人士(例如医疗评估委员会、政府决策局/部门、医院管理局、社署、非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公司等),如该等机构/人士有参与以下事项:
(i) 处理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就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员会及/或社署向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提供的服务/援助而提出的上诉申请及/或查询/投诉;
(ii) 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员会及/或社署向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务/援助;或
(iii) 监察和检讨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员会及/或社署所提供的服务/援助,或制备统计数字;
(b) 处理投诉的机构(例如申诉专员公署、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立法会等),如果这些机构正在处理有关委员会及/或社署向你/申请人及/或你/申请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务或援助的投诉;
(c) 法律授权或法律规定须披露资料;或
(d) 你曾就披露资料给予订明同意。
查阅个人资料
3. 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你有权就委员会所持有的有关你的个人资料提出查阅及改正要求。委员会提供个人资料复本将须收取费用。如需查阅或改正委员会收集的个人资料,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职衔: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秘书
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4楼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a) 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b) 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份是切实可行的;及
(c)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