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例、规例及实务守则
幼儿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243章)
《幼儿服务条例》(前称《幼儿中心条例》)(香港法例第243章)保障受托幼儿得到妥善照顾,确保幼儿中心的服务维持相当水平,使幼儿在体能、社交、情绪及智能各方面得到均衡发展。所有幼儿中心必须注册,并须符合《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及《幼儿服务规例》(第243A章)内所载的各项规定。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注册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的情况下经营任何幼儿中心或参与其管理,将构成罪行,经法庭定罪后可处第6级罚款(现时为港币10万元)及监禁2年。
项目/名称 | 档案下载 |
---|---|
《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 | 连结 |
《幼儿服务规例》(第243A章) | 连结 |
《学前机构办学手册》(由2006年9月1日起取代《幼儿中心守则》) | PDF版 |
《互助幼儿中心实务守则》(二零二一年九月) | PDF版 / Word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