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例及实务守则
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香港法例第566章)
《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下称《条例》)(香港法例第566章)透过由社署署长管理的发牌制度,规管为药物倚赖者提供自愿住院治疗或康复服务的治疗中心,确保药物倚赖者可以在管理妥善和安全的环境中接受服务,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豁免证明书的情况下营办治疗及康复中心(治疗中心)或对治疗中心的管理行使控制权,将构成罪行,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现时为港币10万元)及监禁6个月,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1天另处以每天罚款港币5000元;如属其后的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1天另处以每天罚款港币1万元。
社署的《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实务守则》列明营办、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治疗中心的原则、程序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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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实务守则》 | PDF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