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律政司司长演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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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六)在世界消除妇女暴力工作小组会议上之演讲词:

各位先生、女士早晨:

我非常高兴和荣幸获得平等机会委员会邀请出席此次活动,并能籍此机会就以下的题目“以法律策略终止针对妇女的暴力”发表意见。由于时间所限,我希望集中讨论刑事法例的其中一方面,我相信在此方面的改革将可以帮助对抗针对妇女的暴力。我所指的是现行性罪行中对佐证的规限。

现行法律

现时,有一些法律为妇女提供保障,对抗暴力。其中主要有:

(甲) 《刑事罪行条例》,此条例针对包括性罪行和有关的罪行;及

(乙) 《侵害人身罪条例》,此条例针对包括杀人,袭击,虐儿,强行带走或禁固他人、非法堕胎等罪行。

而《家庭暴力条例》亦是为针对家庭暴力而制定的。根据该条例,法院有权就其婚姻或同居者中一方的申请而颁布禁制令,以制止另一方对申请人的骚扰,或禁止另一方进入特定范围,包括其婚姻居所。

《刑事罪行条例》亦已修订,把过往《保护妇女及少年条例》所涵盖的性罪行及有关的罪行列入此条例,并且加重当中部份罪行的刑罚。修订尤其提高了与13至16岁女童乱伦之最高刑期,由7年增加至20年,原因是这女性较为容易受到伤害。

但我们仍需努力。我们一定要确保刑事司法机制公平对待性罪行案件中的女性投诉人。这样才能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执行公义,和鼓励女受害人挺身而出,举报所遭遇的暴力。我们必须向社会发出一个信息,就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不是可被纵容或容忍的家事。

不公平规则

现行法例中有一方面可能被视为在实施上,对妇女不公平。那就是有关性罪行受害人的证供的特定规则。这些规则称为佐证规则。虽然佐证规则亦适用于性罪行案件中的男受害人,但众所周知,性罪行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数为女性。

让我首先解释一下背景。一般规定,法官或陪审团对一件案的裁决是可以基于单单一个证人或文件上未经其他证据确定的证据。此规则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亦无论证据是双方同意或有争议的。例如:法官可以根据单单一个证人在庭上的证供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不过,与性罪行有关的案件会引用佐证规则。什么是佐证?佐证,简单来说,是支持和确定。但在证据法中,佐证是有十分技术性的含意的。它代表可信、独立而会或趋于将被告与案件连结的证供。佐证必须确定或趋于确定被告的罪行。

有关规则

这些特别的佐证规则是什么?在部份性罪行,例如:以威胁或恐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促致他人成为娼妓;促致21岁以下少女进行不合法性交等,需要有佐证的规限是强制性的。这表示如果缺乏佐证证据时,法官须将控罪撤销,这包括当法官或陪审团都无怀疑被告曾犯控罪的时候。假如有一女子声称被迫卖淫但她的投诉完全没有佐证,案件可能根本不会被提交到法庭审判。

在投诉人就其他性罪行作供时,主审法官必须发出警告提醒基于无佐证证据定罪的危险。无佐证警告下定罪可以构成上诉理据及令定罪无效。即使法官和陪审团都认为没有理由怀疑投诉人的诚信的时候也须发出佐证警告。

法官亦须解释发出佐证警告的理由。这些理由究竟是甚么呢?

理据

一向以来法院对采纳性罪行受害人的证供均十分紧慎。

早于中世纪时代,已有一个不能单依赖指称被强奸妇女的证供的假定。受害人要证明在罪行发生不久后,她已于邻近城镇发出喊叫及向人展示伤痕和衣物。声称她没有做到上述任何一点也可构成辩护的理据。

直至近代,性罪行受害人的证供传统上仍被视为较易出于幻想或捏造,诱因可能是挫折感、怒恨或后悔。而性罪行投诉易、反驳难亦被视为是一个潜在的危机。另一个被指为可能构成额外危险的问题是对身为证人的投诉人的同情,可能有碍陪审团或法官公正地衡量证据。

佐证规则基本的假设是性罪行投诉人的证供是根本不可靠,因此必须以其他独立证据支持。我相信大家亦同意这是不公平的。而由于大多数性罪行的受害人都是妇女,这对女性特别不公平。据说有些妇女受害人在知悉她们的证供将不会独立地被接纳后,会抗拒兴讼。

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能够提供独立的佐证。但是,现实是,严重的性罪行例如强奸,是很少在有独立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来说,攻击通常发生在犯案者确定自己不被监视和附近没有人可以拯救受害人的时候。独立佐证的存在是个例外,而非常规。那么还有甚么其他因素可构成佐证呢?

什么才构成佐证?

严重身体创伤或破损的衣物,有时可以作为受害人声称不同意性交的佐证。但是,当被告人根本否认有性交时,以上的证据并不足以佐证指控被告人为强奸者,因为它们没有直接指证那一位人士。当然,除非有“莱温斯基的衬裙”,则作别论。而这类证据可能并不存在。受害人有可能因为害怕身体受伤而顺从,又或因受惊过度而没有反抗,以致身体并无严重伤痕。当然,这并不代表她同意性交或她的强奸指控只是谎话。可是,在现行的法律下,如无佐证,她的证供将被视为有可疑。

我们应否修改法例?

我并不希望只提及有关法律单方面的观点。部份律师认为废除佐证规则将不公平地削弱被告人的权利。我个人认为被告人的权利已有足够保障。而修订建议只为确保性罪行案件受害人的证供,能够得到和其他案件投诉人证供同等的对待。这会确保性罪行受害人不会因为案件的性质而自动地受到不同准则的看待。

主审法官已有普遍性的责任引导陪审团并确保公平审讯,所以被告人的权利已得到足够保障。法官不单有责任提醒陪审团成员案中的证据,还要运用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去帮助他们衡量和理解证据。法官尤其有责任向陪审团提出辩方的论据。当控方证据有疑点时,法官亦有责任判断是否需提醒陪审团不应依靠某一证据的理由,或提示应如何详细检查和验证才依赖该证据。

英国、加拿大、澳洲多数省分和纽西兰都已经废除性罪行中的佐证规则。香港的上诉法庭法官亦质疑此规则是否应继续在香港的性罪行案件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郭伟秋(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刑事上诉1997年第502宗聆讯,判期5.6.1998)〕

经过审慎考虑问题的双方面后,政府希望提出建议修订现行法例,取消在性罪行案件中引用佐证规则。有关修订条例草案预期于今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建议可能引争议,而我希望可以得到你们的积极支持。

律政司已准备了一份以此为题的资料文件,我今天亦有带若干份到场。如果你们有兴趣,欢迎取阅。我非常欢迎各位提出任何意见。

长远来说,社会能否消除暴力要视乎很多不同的因素,也需社会各阶层的努力和支持。给予暴力罪行受害人公平的机会去寻求公道,是朝着正确方向走最先和重要的一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