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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由陈鉴林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出详细的审议。
正如我在本条例草案于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二读时所说,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一九九八年「私人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议谘询文件」所提出的有关建议,以加强业主对管理及维修所拥有物业的权责,进一步改善全港大厦管理的工作。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有以下五点:
(i) 订定业主立案法团所须遵从的大厦管理和维修保养标准,并就此发出工作守则;
(ii) 加入条款让政府可针对有严重管理和维修问题的大厦实施强制性管理,在执行这条条款前,民政事务总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同事必定会尽量协助业主解决他们的困难;
(iii) 方便新落成的大厦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iv) 规定法团必须为大厦公用部分购买第三者意外责任保险;及
(v) 规定有超过50个单位的法团的帐目及财务记录必须由专业会计师审计。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支持。在审议草案期间,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业团体提出了若干修正《建筑物管理条例》的建议。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当中大部份对加强大厦管理有正面的作用,所以决定从善如流,接纳这些建议,并会在稍后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我想藉此机会解释一下政府提出动议修正的几项主要修正案-
(i) 为方便新落成大厦更容易成立业主法团,条例草案第3(3)条建议该等大厦可以业主人数百份之十召开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经过与有关专业团体详细研究和讨论之后,政府同意在一些分期发展及落成的大型私人屋,应用该草案条文时可能会引起一些困难,故同意提出修正案,列明需待包括在同一公契内的全部楼宇均获取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后,该等分期落成的大厦才可按第3(3)条以业主人数百份之十召开会议的条文来成立法团;
(ii) 至于现存的建筑物,根据现行《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可以业权份数百份之五十、三十或二十来通过成立法团。政府接纳了议员的建议,同意提出修正案,将该等业权份数分别降低至百份之三十、二十和十。这修正案将令现存的建筑物的业主更容易成立法团;
(iii) 政府再应委员会要求,提出修正案清楚列明联权共有(joint ownership)单位之任何一位共有人(co-owner)均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业主会议及投票;
(iv) 在考虑有关专业团体的意见后,政府会提出修正案,将草案内对专业会计师审计法团帐目的要求,由"证明"帐目的真实性,改为就法团帐目作出审计报告,说明帐目是否中肯地反映法团的财务往来情况;
(v) 政府亦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中加入有关条文,令法团在决议终止聘用建筑物管理人时,可以和管理人协议,以支付一笔代通知金代替不少于3个月的通知期。而在法团作出这项终止委任的决议时,无需或无责任支付管理开支的业权份数无权投票;
(vi) 政府亦加入了附表11,清楚解释草案内所提及业主的百份率的计算方法,此避免日后计算法定人数时出现混乱的情况。
此外,法案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亦详细审议草案的条文,并给予我们一些技术上的宝贵意见。我们认为这些见解言之有理,故此我于稍后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亦包括了若干技术性的修正案。
除了政府已接纳的修正建议外,数位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提出了其他的修正建议。然而,政府对这些修正建议持不同见解,故未能接纳该等建议。
我将会在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各议员动议加入他们提出的修正时,解释政府不能接纳有关建议的原因。
《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的实施,将大大加强业主对大厦管理及维修的权力及问责性,使大厦管理更加完善。政府希望能尽快落实施行草案中的条文,使业主立案法团能更有效地管理私人物业,并加强保障业主本身及其他公众人士的利益。
主席,我谨向各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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