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有关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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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三万一千元。
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有关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们的疏忽下而犯有的,故该两名董事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0分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