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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青年

齐来认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社区参与

21-01-2025

齐来认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在这个资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天上网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媒体和内容。有些内容可能引起我们的好奇心,但它们也可能含有淫亵及不雅的内容。随意在网上发布甚至转发,更有机会触犯香港法例,包括《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90章)(简称《条例》)。为了不误堕法网,先让我们一同了解这条《条例》吧。

什么是淫亵及不雅物品?

根据《条例》,「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厌,而物品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第II类:不雅
第III类:淫亵

根据《条例》而成立的淫亵物品审裁处具备专有审判权,负责裁定物品是否淫亵、不雅或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的限制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讯
在互联网上展示按《条例》有可能被列作第II类(不雅)物品的资讯前,须加上写有法定警告字句的首页。有可能被列作第III类(淫亵)物品的资讯则一律不准发布。

其他受《条例》监管的物品(例如漫画、杂志等)
凡属第II类(不雅)物品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而且必须以封套密封,并载有法定警告告示和出版人资料。至于淫亵物品,则一律禁止发布。

刑罚

 任何人向青少年人发布第II类(不雅)物品,或公开展示第II类(不雅)事物,或在不遵从条例规定的限制下发布第II类(不雅)物品,或管有任何第II类(不雅)物品以供发布,而就该物品而言,《条例》第24条的任何规定遭违反,即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1年,其后定罪更可处罚款$800,000及监禁1年;至于任何人发布、管有或输入第III类(淫亵)物品以供发布,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在享受网络五花八门的媒体内容所带给我们的娱乐及方便的同时,我们亦要遵守法律,保持健康的心态,远离淫亵及不雅物品。我们的每一个选择将会影响我们的未来甚至前途,让我们一起做出明智的决定!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条例的资讯,可以按此浏览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