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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香基本法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开幕典礼上致辞全文:
胡鸿烈校监、钟期荣校长、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我非常高兴今天出席树仁学院举办的《香基本法实施三周年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再过几天,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踏进第四个年头,适藉此时,这个研讨会的题目恰当不过,让我们回头看看这三年的经历,尤其是《基本法》的实施,好为日后发展路向作出更好的准备。
1997年7月,特区政府成立不久,在马维一案,被告人挑战临时立法会的法律地位,如果不是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 肯定了它的地位,特区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的合法性将会受到长期的质疑,必然影响特区的稳定。继而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颁布公务员雇聘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居港权证明书的要求是否违反《基本法》第24(2)条?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是否给予中央驻机构太上皇的特权?没有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检控新华社社长是否偏袒国家机关?省两地都有管辖权时,未有向内地法院提出反对审讯张子、李育辉是否有损香港司法管辖权?国旗国徽条例和区旗区徽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第39条所保证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述的发表自由?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某些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后,人大常委是否还有权就同样条文作出法律解释?取消区域市政局和乡事选是否违反《基本法》第26条和第39条? 还有不涉及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胡仙事件。这些事情都极具争议性,因而引不少人对特区政府的批评,还有对我提出不信任动议,认为特区政府不尊重法治,有损司法独立,破坏『一国两制』。时间不容许我在此一一申辩,我只想请各位阅读终审法院就吴嘉玲、陈锦雅、刘榕等,和吴恭劭等案件的裁,上诉庭就马维案和外地高级公务员协会司法覆核的裁,原讼庭撤销刘慧卿议员对姜恩柱(原新华社社长)私人检控的裁。除非婚生子女和《人民入境(修订)条例》的追溯效力和小部份技术问题外,这些裁证实了特区政府依法办事。当然,有些案件正待聆讯或上诉,也有一些问题不涉及法律诉讼,因而难以说明孰是孰非。可是,从过去三年的经验,以下几点已是清楚地建立来。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1999年1月29日,在陈锦雅等一案,终审法院提及它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有违法审查权,在特区政府申请下,它在2月26日澄清了裁的意思,就是:人大或人大常委按《基本法》行事或作出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香法院不得质疑,并要以该解释为依归。当人大常委在1999年6月26日作出了对《基本法》第22(4)及第24(2)(3)条作出了解释后,终审法院在刘港榕一案,对该两条条文作出了新的解释。这些案件,说明了在新的宪制下,特区法院享有司法独立和司法解释权,但是《基本法》第158条,除了授权给特区法院对该法在自治范围内的条文行使司法解释权外,人大常委仍然保留了对该法任何条文作法律解释。由此可见,终审法院是特区的最高司法机构,它享有终审权;人大常委代表全国最高权力机构,按宪法和《基本法》对后有解释权。人大常委释法,法院不能质疑,但是人大常委释法也没有影响特区法院的司法独立或终审权,因为该解释对那件案件适用,它的意思是什么,它的追溯效力若何等,是由特区法院去诠释,它没有推翻香法院所作出的裁,也没有在审讯过程中影响法官的定。特区政府亦再三重申它不会轻易要求人大常委释法,人大常委也不轻易地行使法律解释权,还要经过既定的程序。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解了一个特区自己无法解的问题,避免了十年内增加四分之一人口带来对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等不可受的压力。这件事情令我们更理解中央和特区的关系。
《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相容
在吴恭劭及另一人案件中, 终审法院确认『一国两制』原则极其重要, 而国旗与区旗正是『一国两制』的象征,所以裁定捍卫国旗区旗免受侮辱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至为重要,《国旗和国徽条例》及《区旗和区徽条例》是按《基本法》第18条特区履行落实全国性法律而通过的法律,有充份理由把侮辱国旗区旗定为刑事罪行,这是保障表达意见自由范围内的合理限制,也没有违反《基本法》。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得见《基本法》所引入的全国性法律和《香人权法案条例》可以相互容纳而不产生矛盾。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是骨干,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与《基本法》融合成一体,成为我们整体的法律制度,也是我们新宪制的一部份。《基本法》落实中央对特区的长远政策,草拟时已考虑到原有法律制度,故此与其他本地法律并不矛盾,可以相互容纳,充分体现『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 得以落实
三年以来中央政府紧守『一国两制』,让特区政府自己处理香港的问题,对行政长官完全信任。 虽然发生了上面所说的种种问题,中央政府都没有干预,祗是在特区政府自己能解的事情上,才给特区政府支持,请求人大常委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我还记得,当我去年2月到北京表达市民对法律专家批评终审法院的裁引的不安时,国务院港澳办还叮嘱,表达他们理解大家关注的心态,强调中央会严格按照『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原则辨事,处处都是为着保持香的繁荣稳定想,正如行政长官所说:『一国两制』是新事物,在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不要认为中央政府因此对特区失去信心,一个国家里的事情,总是好解的。这样有如父母对子女的宽容,又岂会对特区作出不合理的干预?
行政立法, 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过去两年,有些人批评行政立法关系不好,其实任何的机制,都需要经过一段时期,才可以运作顺利。按照《基本法》第62(1)条,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 它执行政策时需要按第62(5)条拟定并向立法会提出法案。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权力在立法会,立法会议员提出法律草案受第74条所限制。议员可以提出修订,但限于在原有法案范围内,还要符合《基本法》,如果修订适当,政府可以采纳修正案,如果修正不合理,政府会游说议员反对,分组投票,确保各阶层利益都得到照顾,最后如果政府不能接受的修正案被通过,政府仍可以收回法案,因此,立法的主导权属于行政机关,但是通过法律的权力属于立法机关,正好显示行政、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虽然特区有可行的机制,仍需实施时的经验,因此初期的争是无可避免的。更多的会议,更多的实例,立法机关的惯例慢慢地开始建立来,去年七月,立法会主席对公共开支、政治架构、政府运作和政府政策所作的裁定, 使大家对第74条的意义更清,而官员也渐渐熟习上述保持立法主导的机制。 因此,我希望下一届的议会运作能更顺利。
外国对 『一国两制』的认识
由于上述的案件和种种问题,对香港情况不了解的外国传媒,纷纷质疑回归以后,香港法治是否得以保留, 司法独立是否受损,原有法制会否被内地法制所代替?他们的顾虑,我们十分理解。一直以来,我们都以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自豪, 因此《基本法》特别说明原有法律不变,原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不变。我们都十分珍惜普通法的原则,例如无罪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律必须随时代发展而作出适应,按社会情而修订, 特区的法制,必需继续发展,以保持它的生命力,而珍惜原有制度的一部份人,其中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未能认同这些发展,转而责难特区政府,认为原有法制被侵蚀。
随案例的发展,本地和外国社群渐渐开始接受香港的新宪制,同意我们要以开放的态度,给予我们原有的法制发展的空间,并接受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他们开始明白香港主权回归中国的意义:虽然香港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区,它在一个中国之内,有些方面,例如主权,国防和外交,总不能脱离中国。1997年6月,美国一个地区法院作出裁决,否认香港公司有权在美国法院起诉,认为它不是一个法人(见 Matimak Case)。1999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裁定香港公司是一个中国法人,有权引用外国法人司法管辖权(见Favour Mind Case)。早些时候,美国一个地区法院拒绝把逃犯移交香港,因为香港并非一个国家,根据美国法律,没有权和美国签订移交逃犯协议。上月24日,美国上诉法院把这裁决推翻,肯定了特区政府与美国政府所签署的移交逃犯协议,同意把疑犯移交香港。
除了外国法院对本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外,本港一些退休的法官和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对本港回归后的法治情况也抱有信心。这些法官对传媒指出,释法事件对司法独立没有影响,而本港的法治情况,依然良好。而一间政治与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在本月初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亚洲工作营商的外国人士,仍然高度评价香港的法律制度和质素。他们对本地法律制度的信心,比对大部份亚洲国家,甚至一些西方法律制度,例如美国,还要高。因为主权回归,大家怀疑香港法制能否按『一国两制』构思继续下去。有人恐怕作为《基本法》基础的普通法制度,将因中央干预而被淡化。因为这个理由,也因为香港最活跃的民主派中,许多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香港有关司法独立的辩论比其他亚洲地区为激烈。这种辩论之剧烈,令人容易误以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很快会被侵蚀,其实按我们的研究,在港的外藉人士仍然觉得香港的法制十分健全,他们对香港的法律制度仍很有信心,可是香港人对可能失去司法独立和优良质素十分警惕,因而我们有理由对九七以后香港保持其原有司法水平表示乐观。
总结
从以上看到,『一国两制』的落实,并不容易,特区首三年,的确经过不少风风雨雨,但是《基本法》的实施,情况良好,虽然如此,我们绝不能自满或松懈。我们吸取了不少教训,例如在国旗和区旗案,提供了班迪斯论据,就《基本法》案件的诉讼向法庭提出更多有关事情对社会的影响的资料;委任专家帮助我们建立新议会运作的惯例和文化;我们改善和各阶层的沟通,令他们明白政府的政策和工作;我们和内地加强交流,努力去认识另外的一制和一国的含义等。我们未做到完善,有许多做得不好不够的地方,应该做得更好,不过我们一直在检讨并求进步。今天各学者聚首一堂,环绕讨论的题目将会给我们宝贵的材料,会令我们得益不浅。我希望特区政府继续得到各位的支持,共同为落实『一国两制』而努力。
谢谢。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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