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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局长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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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记者招待会的发言备要: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即将在四月一日生效。我和同事们希望向大家介绍条例的背景与内容,并呼吁市民及商界作好准备,遵守条例的规定。

  最近,有部份报导指推行该条例较为仓卒,使商界人士未有足够时间预备,实际上,该条例是经过一段相当长的酝酿时间,才成熟推出,并在去年六月获立法会一致通过,再经过广泛宣传,于今年四月一日生效。让我在此交代一点背景。

  早在一九九八年五月我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会见新闻界时,经已透露正考虑一系列新措施打击盗版活动。其后在一九九九年二月,政府就增添法律工具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征询公众及立法会意见。经过两个多月的谘询,政府决定落实其中获市民及立法会支持的三个建议,其中一个是去年一月通过将一些盗版及伪冒商标的罪行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内。新条例落实其余两个建议,草案在去年一月提交立法会,经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后,在六月通过。

  为了确保市民和商界对新订罪行有充分认识,从去年开始,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包括在电视台及电台播放宣传片、张贴海报、派发单张、举办多次讲座,邀请本港商业机构及中小企参加,以及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和信件发放讯息,我们也有将有关的常见问题及宣传物品寄给各商会,促请他们向其会员传达有关讯息。由于要进行大量宣传工作,所以,新条例虽然在去年六月通过,但却在今年四月才实施该条例。

  新条例有两个目的:

  第一,打击机构侵犯版权行为;

  第二,防止不法之徒在戏院、剧院及音乐厅盗录版权作品。

打击机构侵犯版权

  在打击机构侵犯版权方面,众所周知,商业上使用盗版物品的问题,在香港十分严重。根据非正式的估计,现时商业机构使用的电脑软件当中,约有半数属盗版软件。这样普遍的侵权行为,不但大大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权益,更妨碍创作及投资,亦破坏香港的国际形象。

  踏入廿一世纪知识经济的年代,香港的企业正越来越多地利用知识、科技或创新意念,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新法例的实施,会促进本地知识为本的企业的发展。事实上,不少本地商界人士对侵权问题有切肤之痛,因为他们的创新产品曾被抄袭,所投资的金钱也付诸流水。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会有助吸引外地企业来港投资,有利香港的长远经济发展,以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防止盗录

  防止盗录版权作品,是新法例的另一目的。过往有不法之徒在戏院盗录放映中的电影,然后制成光碟出售。由于在原有法律下要把盗录人绳之于法,在举证上有困难,政府决定修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或没有合理理由而在主要用作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的公众娱乐场所管有摄录器材。

  我很高兴新规定获得香港戏院商会及其他有关场所的配合,提供设施为观众存放摄录器材。

  我现在请知识产权署长谢肃方进一步讲述新法例的详情,并请海关关长曾俊华简述海关在执法方面的安排。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