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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在五月二日,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本条例草案,以暂停实施《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对《版权条例》若干刑事条文的修订,但若涉及的版权作品是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则新条文继续适用。
其后,立法会优先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本条例草案,对此政府表示谢意。委员会在过去一个多月积极工作,对草案作出仔细研究和深入讨论,并提出许多有益的意见,我谨向委员会主席单仲偕及各委员致谢。
在四月一日实施的新条例,目的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香港正在迅速转变成为知识型社会,我们的企业愈来愈依靠知识、科技和创新意念去提高竞争力。要配合这个发展,我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和培养这方面的社会意识非常重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会有助吸引外地企业来港投资,有利香港的长远经济发展,以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主席,知识产权是复杂的议题。在香港,不同媒体的版权保护和授权机制正在不同的起步点。在电脑软件和影音作品方面,授权机制比较简单和清晰,而政府在过去数年打击盗版软件及光碟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提高了社会的保护版权意识。在业界配合下,我们在制造和零售层面打击盗版光碟活动也有显著成效,并获得国际认同。
相对来说,其他媒体例如书本、报刊、电视和电台广播、以及互联网上的版权作品的授权和豁免机制尚未完善。新条例实施后,由于企业及教育机构害怕受到刑事检,而且又没有方便的机制去取得所需授权,因此客观上阻碍了企业的资讯传播,亦对教学活动造成不便,引起社会的疑虑。
为此,我在今年四月十二日举行的本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经向公众道歉,不过,主席,我可以告诉你到今时今日两个多月后,我对这事仍然感到强烈的内疚,刚才,单仲偕议员以诚实同谦虚的态度向市民道歉,这个我十分欣赏,而为了令他今日不会觉得太过孤单,我再次在这会议厅对市民作出道歉。
为释除公众疑虑,政府提交本条例草案,将新修订的《版权条例》的有关刑事条文还原至未修订时的情况,但若涉及的作品是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则新条文继续适用,以配合政府打击涉及这些作品的猖獗盗版行为。
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引起较多讨论的项目,是草案对不同媒体的版权作品作出不同处理,以及有关平行进口电脑软件的刑事责任。
有议员建议政府全面冻结新条例,即把电脑软件和影音作品,也列入条例草案的冻结范围。政府不能同意此建议。暂停实施新例的措施不适用于电脑软件和影音作品,是因为它们一般不属于企业或学校传播的资讯。况且,这些产品通常都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盗版情况在香港和其他地方均十分猖獗。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会就此问题进一步解释政府的立场。
在平行进口电脑软件方面,有议员建议豁免企业进口和使用有关软件的刑事责任,政府对此表示欢迎。放宽平行进口与香港奉行的自由市场信念是一致的。准许平行进口电脑软件,有助促进竞争和增加产品在市场的供应,使消费者有更多和更廉宜的选择。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会提出修正案,冻结业务上使用平行进口电脑软件的刑事责任条文。
由于平行进口电脑软件作非私人及家居用途,或销售该类电脑软件,在原有法例下也属刑事罪行,所以与新条例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条例草案不能冻结涉及该等行为的刑责规定。
对放宽进口及销售水货电脑软件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规定,我们谘询了有关团体,并获得多数支持。我们会尽快草拟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除了冻结使用平行进口电脑软件的刑责条文,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也会提出其他修订,例如收窄适用于电脑软件及影音作品的刑责范围,以及将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追溯至本年四月一日等。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审议并同意上述修订建议。
主席,条例草案只是短期措施,有效期至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广泛谘询社会各界,以期就有关问题制定长远的解决方案,必要时我们会提交另一条草案,对法例作进一步修订。
多谢各位。
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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