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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一)(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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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公安条例》政府议案答辩时的致辞全文(第一部份):

  多谢代理主席。

  我只想作出数点回应。

  第一是有关涂议员的修订议案。他指出,国际人权委员会对香港执行《公安条例》有意见,建议我们作出修改,使条例更为符合公约。他质疑政府为何不尊重人权委员会的权威性,不尊重他们的意见。

  我想首先解释,在法律上人权委员会,正如何秀兰议员指出,是《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一个监察组织。香港政府的义务是每年向它递交、推行人权的报告。它的意见对我们的法庭并没有约束力。不过,我想强调,我们绝对尊重人权委员会的意见。为何我们没有根据其意见立即作出修改?这并非因其意见对我们的法庭没有约束力,而是因为第一,其意见是在我们作出香港人权状态的报告之后的一个评论,是一个较广泛、空泛的评论,并不是就一个具体个案的裁决。

  第二,它虽然有提及希望我们作出修改,但它之前提及留意到香港有非常多的公众示威,亦留意到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团指出申办示威是从没有被拒绝。尽管如此,它仍希望我们检讨法例,令条款更为符合公约的第21条。我们认为它虽然希望我们作出检讨,但它说不出理由。它的结论于前面是没有理据支持的,因此这是我们认为不可以其意见作为依归的原因。

  第三点当然是,我本人亦曾与国际人权专员罗便臣夫人(Mrs Robinson

)及人权委员会副主席 Mr Justice Bhagwati会面。罗便臣夫人今年一月来港时,我曾跟她有两次会面。我和其他政府部门就香港的人权状况与她交换了很多意见,她并没有向我提及《公安条例》。今年的夏天,我和 Mr Justice Bhagwati 开会达一小时,他最后才向我提及《公安条例》,他唯一的意见是「你们需要七日通知似乎是太过硬性的规定」。当我向他解释法例是赋予警务处处长酌情权接受少于七日,而我们从来亦接受少于七日,此外,警务处处长亦有规定在不能预知的情况下亦必须接受少于七日,他并没有提出其他意见。因此,我认为目前人权委员会并没有提供足够意见使我们认为需要立即作出修改。

  至于刘慧卿议员的修订案建议我们交予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其实,律政司司长亦作出解释为何我们不认同这做法。政府通常在什么情况下才将问题交予法律改革委员会?这是有三个情形。第一,是难以判断属那一个政府决策局司职范畴的课题,即一些较新的课题。例如一些私隐问题、缠扰问题,政府对那个决策局负责是未有定论。第二,所涉及的事宜超越政府日常工作范畴的课题,即并非日常一个政策局可以处理的范围,缠扰和游荡这些新课题皆属这例子。第三,因研究范围深广而需全职律师专责探讨问题,即一些较广义甚至涉及道德问题、哲学问题。一个好的例子是刑责的问题,如儿童需在什么年龄负刑责,七岁、十岁或十四岁呢?这些较哲学性和道德性的问题,便应交予全职律师专责探讨。换句话说,法律改革委员会通常研究一些较新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上未有定论又或是一些较广泛和深入的问题。《公安条例》并非属于此类。

  刚才我们听到这么多辩论已知道,其实我们有一个共识,即通知是必要的,大家都尊重这个通知制度。所争执的只是具体方面,七日、四日、三日通知?五十人通知或是五百人通知?上诉权力应由警方决定或由法官决定?这些具体问题,并非一些原则、基本性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不应交予法律改革委员会作出研究。

此外,尚有数点要提出的是,我留意到涂谨申议员及其他议员多次抨击现行的《公安条例》,因为此条例是一九六七年暴动时制定,是殖民地政府压制市民的「恶法」。其实这些议员忘记了现行的《公安条例》并非六七年暴动时代的条例,而是九四、九五年政府与当时的立法局手深入讨论。其实,当时的条例委员会共有十三人,主席是民主党的黄伟贤先生,副主席是涂谨申议员。十三个成员中有十一位是民主党成员。他们由九四年讨论至九五年,其中还中断了数月,原因是要询问法院应否找一位法官出任独立上诉委员会的主席。法院在谘询资深的法官后作出拒绝,理由我已于刚才覆述。其实,现时的《公安条例》并非六七年暴动时代的条例,而是九五年经由民主党深入参与后制订的条例。特别是我翻看九五年的立法局的辩论,我注意到杨森议员的发言很短,他多次赞扬当时的政府将《公安条例》放宽,他唯一提出的意见是指用「大声公」的条例太严格,应该放宽。当时杨森议员说:"As a matter of fact, the amendment this time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is commendable because the Administration has done a lot of things. For example, it listened to the suggestions of the Bills Committee regarding the appeal mechanism and the appointment of a judge to chair the appeal board. They were proposed by the Democratic Party at meetings of the Bills Committee. We are grateful they were finally accept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我想指出,刚才许多议员的说法谈及《公安条例》是六十年代的「恶法」或极力提及其效果是打压人权、非常苛刻、古老,这些根本与事实并不相符,亦与立法局讨论的记录不相符。

  我想指出,当然提出很多修订的意见指七日是太严苛,影响人权的发挥,为何不是四日、三日?为何人数要五十人,而不是较高的上限?意见纷纭。我同意有数位议员指出,刘江华议员、朱幼麟议员等等指出,其实只要接受通知制度,七日、五日、四日、二十四小时、十二小时在本质上是有什么分别呢?它们都是一种规范。如果指三日较七日宽松,又或是十二小时较七日宽松,其实严格来说,这些皆是五十步笑一百步,本质上是没有分别。我同意刚才一位议员,应该是吕明华议员,他说得对。其实如果大家接受通知制度,尺度应该是以实际操作的尺度来考虑。实际上执法当局是需要多少时间来操作?这样是较为公道。

我想用一个各位议员也熟悉的例子作为探讨通知制度,最好应是机场贵宾室的通知制度。由于圣诞节将来临,我明白在座不少议员很快便会离港。各位亦知道贵宾室的规矩,即平日须于一小时前到达,于节日时须于两小时前或之前到达。可能有议员表示为何不采用分级制?有人表示没有check-in luggage,应该很简单,为何需一小时处理?我给予身分证便应很容易办妥。另外亦有议员表示,他单独办理要半小时、三人以上便需一小时、九人便需三小时?有没有check-in luggage? 有多少人?有没有小孩?有小孩可能较为麻烦。我们全都是守法的成年人,不如半小时便办妥。可以这样的吗?第一,这样做会十分混乱,令机场贵宾室无所适从;第二,当时在礼貌和为人设想的角度来说,别人提供服务,为何不「一人行一步」以方便大家?其实,我们提出通知制度,指七日通知三十人以上的游行、五十人以上的集会应通知警方,原则也是相同。警方的宗旨是尽量协助你们行使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为何不「一人行一步」,用实际的角度以方便警察办事,纯是这样,这是我们向市民的呼吁。我们绝非想利用《公安条例》的规定以打压市民的言论自由。在实际的角度来说,自回归三年多以来,有没有市民的言论自由受打压?很多人谈到这是政治审批,我们有没有做到政治审批?相信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知道我们根本没有做到政治审批。甚至是一些英文报章,很独立的报章,它们经常批评政府。我注意到近月来,它们有些editorial, 有些主编的评论是赞扬特区政府,例如十月二日南华早报有一段,是赞扬特区政府维护了香港市民的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的自由,根据法例,使所有的集会都可以有秩序地进行。为何在十月二日发表?因为十月一日香港有很多游行示威,他们看到我们处理的手法。还有就是iMail,应该是昨日或是前日的社论,亦都是这样,因为它亦看到,在其他地方游行示威怎样处理,它看到香港特区政府,无论是政府高层或是前线警务人员,根本是恪守《基本法》和本土的法例,是使到游行示威的人士,尽量协助他们在和平的情况之下表达他们的言论。

  还有的是我可告知各位,虽然有少数人士,我仍然认为是少数人士,对这个问题是有强烈的意见。事实上我日常接触很多国际社会的人士,例如驻港的外国领使、外国的商会、外国的投资者,甚至数日前我去一间美资的大投资银行,跟他们的高级人员共晋午餐,他们对香港,无论是治安或是人权的状态,都是非常满意。好像我们今日这样就《公安条例》的争论,其实有外国的政府代表,甚至一些外国的传媒,也跟我说,这是完全体现我们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有多元化的意见的一个良好的表现,他们不认为这是威胁了香港的人权或自由,认为是一件好事。

  当然我要就执法方面发表一些回应,因为过去两日亦有不少议员对警方的执法提出一些意见。有些人指责警方选择性执法,亦有人认为警方执法不够一致、不够严格,为何违法的人没有被检控呢?我想指出的是,其实并非如此,警方执法素来都是一致。首先,对所有和平的公众活动,警方一直以来的政策,都是尽力协助,而这项政策将会继续。警方在处理任何公众活动时候,一直力求取得适当的平衡,一方面确保参与人士有权表达意见,另一方面就要顾及......

  我或许于稍后答辩再解释我们的检控政策,我就两个修正案的发言暂时到此为止。

多谢主席。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