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7年3月批准有关就跨境执法合作展开谘询、合作及信息交流的《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而该备忘录是以现行《多边谅解备忘录》作为基础的。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为已签署这份备忘录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提供更多途径,以便在日益复杂、互联互通及以科技带动的全球金融市场上,应付打击金融失当行为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互助和信息交换框架,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审计工作底稿、电话和互联网纪录,强制相关人士出席会见,以及提供有关冻结资产的指引。
若任何签署机构拟继续使用《多边谅解备忘录》,有关备忘录将依然有效。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目标是所有《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机构最终能过渡至《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
已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监管机构如下:
《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录A.1所列出的签署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电话和互联网纪录、审计工作底稿,强制相关人士出席会见,以及提供有关冻结资产的指引。
《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录A.2所列出的签署机构可以取得及分享审计工作底稿,强制相关人士出席会见,以及提供有关冻结资产的指引。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录A.1的签署机构
司法管辖区 |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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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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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巴西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
加拿大 (阿尔伯达省) |
阿尔伯达省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
加拿大 (英属哥伦比亚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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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安大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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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魁北克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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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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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
以色列 | 以色列证券局 |
新西兰 | 金融市场管理局(前称: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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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斯卡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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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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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国际证监会组织《经优化多边谅解备忘录》附录A.2的签署机构
司法管辖区 |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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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达比 | 阿布达比环球市场金融服务业监管局 |
努尔苏丹(前称阿斯塔纳) |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 |
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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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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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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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 |
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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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