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牌员工可获提名为持牌法团的投诉主任或紧急情况联络人。就集团成员公司而言,我们建议紧急情况联络人应具备足够权力及熟悉集团的整体事务。
新牌照或注册
填妥申请表格
无论是法团申请人还是个人申请人,假如你有意申请牌照或注册,便应在WINGS上透过“个人帐户”或“顾问公司帐户下的子帐户”向证监会递交网上申请。请参阅证监会网站所载的WINGS用户指南及网上示范,以了解如何开设WINGS帐户及如何在WINGS上拟备申请。
假如申请与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或负责人员有关,申请人需在申请表格上声明相关董事局已通过决议案批准该项申请。假如董事局已藉着通过决议案,授权某指明委员会或人士负责批准该项申请,而该委员会或人士如此批准了该项申请,对本会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递交申请
在递交申请之前,你应检查清楚你已提供了本会用以处理你的申请的所有资料。尤其是,你应:
- 回答申请表格及(倘适用)补充文件及问卷上的每条问题;
- 妥为签署有关申请;及
- 提供全部所需证明文件(我们建议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电子文本)。
你在透过WINGS发牌服务下的某个帐户递交申请后,可于该帐户内查阅你的申请进度。你的申请一经接纳,你便会在WINGS电子邮箱内收到一个讯息,要求你缴付所需的申请费用。你应透过WINGS的网上缴费功能缴付所需的申请费用。有关所需申请费用的详情,请参阅下表。
申请的类别 |
受规管活动的类别 |
申请费用的金额 |
---|---|---|
持牌法团 |
第1、2、4、5、6、7、8、9、10、13类 |
|
第3类 |
$129,730 |
|
短期持牌法团 |
第1、2、4、5、6、10类 |
每类受规管活动$4,900 |
注册机构 |
第1、2、4、5、6、7、9、10、13类 |
|
持牌代表 |
第1、2、4、5、6、7、8、9、10、13类 |
|
第3类 |
$2,420 |
|
臨时持牌代表 |
不适用 |
|
短期持牌代表 |
第1、2、4、5、6、10类 |
每类受规管活动$1,850 |
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
第 1 至10、13 类 |
支持个人牌照申请的持牌法团的责任
由拟获发牌成为代表及/或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个人提出的申请,是由该名个人与其现时所隸属或拟隸属的持牌法团共同向证监会提出。个人申请人有责任确保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而就此作出正式核实及认可有关申请乃属持牌法团的责任。
由于持牌法团有责任核实证明资料的准确性,因此证监会要求与持牌法团或其专业服务提供者(如有)之间就任何该等申请进行直接沟通。此要求旨在确保资料來自单一來源,以及避免个人申请人提供持牌法团并不知悉及没有机会核实或认可的资料。这表示持牌法团必须与个人申请人紧密合作,以确保他们全面知悉与证监会的所有通讯内容,以及为支持该等申请而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
证监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涉及属刑事或规管性质的事宜,而个人申请人有法律责任或权利将之保密,不向持牌法团作出披露时,才会与该个人申请人进行直接沟通。
退回申请
假如你的申请资料不完备及/或有重要问题尚未解决,我们可能会退回申请。你其后可连同额外文件及/或资料再次递交申请,以便我们重新考虑及作进一步处理。我们可能会退回申请的情况举例如下:
(a) 你未有就适当的受规管活动类别提出申请。
(b) 你未有填妥所需表格、补充文件及问卷,或尚未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c) 你在相关表格或补充文件中就下列各个部分的任何问题回答“是”,但却未有解释为何你是获发牌的适当人选:
- 纪律行动及调查
- 财政状况
- 品格
- 精神健康(只适用于个人)
(d) 你看来并不符合《胜任能力指引》所载的胜任能力规定。(注:该指引第3部及第4部分别载列为发牌而言适用于法团及个人的胜任能力规定。假如你的申请有任何特殊的情况希望我们加以考虑,请向我们提供进一步资料。)
(e) 你表示你须要在香港领取工作签证,才可进行拟申请的受规管活动,但你未有就此提出申请。
(f) 你是拟隶属主事人的董事(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但只申请成为其持牌代表而非负责人员。
(g) 你未有就你拟经营的业务及营运工作流程提供充分资料。
(h) 你没有就你有意进行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委任最少两名看来符合胜任能力规定的负责人员(其中一人为完全胜任)。
撤回申请
你可以在证监会核准或拒绝你的申请前选择撤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已缴付的申请费用将不会退还。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
本会处理一宗新加入行业參与者的申请,一般需时约:
- 七个营业日(适用于臨时持牌代表的申请);
- 八个星期(适用于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请);
- 十个星期(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申请);或
- 十五个星期(适用于持牌法团的申请)。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受下列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例如:
- 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类别;
-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 其后对申请作出的更改,例如有关业务范围、大股东、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的更改;
- 个人申请人取得香港工作签证的所需时间(如适用);
- 为了符合财政资源规定而进行注资的所需时间;
- (在适用情况下)其他监管机关对本会就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要求而作出回应的所需时间;
- 在本会的评核过程中,申请人就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而作出回应的所需时间;及
- 本会在任何特定时间正在处理的申请数目。
申请被拒绝
假如你未能符合法定的发牌规定,或无法使证监会信纳你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注册,本会将会拒绝你的申请。本会在拒绝你的申请前,会给予你陈词的机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0条),并且在我们做出最后决定前,会仔细考虑你作出的任何陈述。假如本会拒绝你的申请,你仍可以在21日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就本会的决定提出覆核(《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7条)。请将有关覆核的文件寄往: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 7 号
入境事务大樓38樓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秘书收
核准申请
当申请人符合所有的规定及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后,本会会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人及代申请人递交申请的人士将会透过WINGS电子邮箱收到电子核准信。
就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而言,核准信的实体版本将连同牌照或注册证明书以挂号方式一并寄出。个人持牌人不会获发出注册证明书。
个人牌照的核准日期、受规管活动的类别,以及所隶属的主事人可在证监会网站上的公众纪錄册查阅。
你可以在证监会网站查阅公众纪錄册,以查核你的牌照/注册狀况及有关资料是否正确地呈示。若你发现任何不符之处,请立即通知证监会。
持牌法团的进一步指引
投诉主任或紧急情况联络人
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日期的通知
作为持牌法团,你应在获发牌后一个月内就你的财政年度终结日期通知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5(1)(a)条)。
银行帐户资料
《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规定,除非法团牌照申请人已提供其银行帐户资料的详情,否则证监会不会向其发出牌照。一般来说,你无须在递交申请时预先提供你的银行帐户的详情。然而,有关资料必须在你的申请获批准前提供予证监会。你应预留足够时间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的进一步指引
没有实际职责的负责人员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2)(b)条规定,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应具有充分的权限,以监督该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业务。证监会不会接受仅在名义上受聘但实际上并无参与监督有关持牌法团的业务,或并无充分权力作出监督的负责人员。
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參阅《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关于负责人员及大股东》。
负责人员必须为持牌代表
只有持牌代表才能申请获准为负责人员。然而,实际上申请成为持牌代表的人士,亦可以同时申请获准为负责人员。
无人可以临时获准成为负责人员。然而,这并不代表已获发临时持牌代表牌照的申请人不能递交成为负责人员的申请。证监会在考虑负责人员的申请的同时,将会一并考虑申请人早前就代表牌照提出的申请。
隶属于指明的主事人
作为持牌代表,你只可以为你所隶属的持牌法团(即你的主事人)进行你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
终止隶属关系
当你终止代你的主事人行事时,相关主事人应在该项终止发生后七个营业日内,经WINGS将此事通知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3(1)(a)及(b)条)。
转移隸属关系
你可在终止发生后180日内经WINGS,申请转移你的隸属关系,从而代表另一家持牌法团行事。有关转移隸属关系以便你能从事紧接在终止前获发牌进行的同类受规管活动的申请,处理时间约需七个营业日。
披露警告信的纪录
假如你曾收过某监管机构发出的警告信(无论该警告信是在多久之前发出),你应在申请表格上披露该项纪录,让证监会得以在掌握全面资料的基础上评核你的申请。
假如你向雇主披露(i)你曾收过证监会发出的警告信及(ii)该警告信的内容,证监会认为这些披露没有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任何保密条文。
披露已丧失时效、被撤除或删除的定罪判决
假如你曾被定罪而有关的定罪判决其后已丧失时效、被撤除或删除,而你希望将有关该等定罪判决保密,你可以在申请表格的纪律行动、调查及品格部分的相关问题回答“否”。然而,你必须向证监会披露所涉罪行的详情及相关的定罪判决。
《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之下的保障,并不适用于与任何人是否适合获发牌的问题有关的程序。因此,你需在提交申请的日期起计两个营业日内,直接向证监会另行提供一份必须由你签署及注明日期的文件,以披露相关详情。
注册机构的进一步指引
投诉主任或紧急情况联络人
非主管人员的员工或相关人士可获提名为注册机构的投诉主任或紧急情况联络人。就集团成员公司而言,我们建议紧急情况联络人应具备足够权力及熟悉集团的整体事务。
大股东的进一步指引
某些大股东[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6条] 被视为与法团牌照申请人之间没有"紧密关联"。为简化申请程序,有关大股东可能获准向证监会提供较少资料[证监会可全权酌情决定要求提供额外资料及/或文件以支持有关申请] 。尤其是,若大股东符合以下情况,便很可能没有"紧密关联":
- 没有单独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6条所述般直接或间接拥有法团牌照申请人的权益;
- 联同你的任何有联系者,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6条所述般直接或间接拥有法团牌照申请人的权益;
- 现在及将会受法团牌照申请人的其他大股东(包括大股东申请人)控制或影响;及
- 现在没有及将不会参与法团牌照申请人的管理及营运。
上述指引同样适用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申请成为现有持牌法团的大股东的情况。详情请参阅表格7、补充文件1或补充文件2。
新的法团牌照/注册申请的所需表格及补充文件
申请更改现有牌照或注册
一般事项
本页列明须获证监会事先核准的若干更改。假如你是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拟作出任何该等更改,你或有关人士(例如持牌法团的准大股东)及个人持牌人应经WINGS向证监会递交申请。
持牌法团
持牌法团的牌照须获事先核准的更改载列如下。持牌法团一般须就这些申请呈交表格2。然而,假如申请与大股东有关,便应呈交表格7。
更改的类别 |
申请费用 |
备注 |
---|---|---|
增加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第3类:$129,730 除第3类外的受规管活动:每类受规管活动$4,740 |
假如有关申请获核准,持牌法团须将其旧的牌照交还证监会以供修订或注销(视属何情况而定)。 可能须呈交表格5、6,以及补充文件3。 |
就以保荐人的身分行事提出申请 | 无 | 可能须呈交表格5、6,以及补充文件3。 |
减少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
假如你打算不再进行你的牌照上唯一一类的受规管活动,只须将拟作出的更改通知证监会,而无须就此缴付任何申请费用。 |
发牌或注册条件的修改或宽免 (第134条) |
$2,000 |
假如有关申请获核准,持牌法团在有需要时须将其旧的牌照交还证监会以供修订。 |
修改或宽免第129条之下的“适当人选"规定 (第134条) |
$4,000 |
- |
更改财政年度终结日期及/或采用一段超过12个月的期间作为财政年度 (第155(3)条) |
$2,000 |
适用于持牌法团及持牌法团的有聯系实体(非认可财务机构)。 假如这项申请是连同(根据第156(4)条)延展呈交经审计帐目的时限的申请一起提出,便应在相关时限到期前至少一个月提出。 |
延展呈交经审核帐目的时限 (第156(4)条) |
$2,000 |
适用于持牌法团及持牌法团的有聯系实体(非注册机构)。 申请人须使证监会信纳其有特别理由支持该申请,以获取证监会的批准。假如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预料需延展呈交其经审核帐目的时限,应在相关时限到期前的至少一个月提出有关申请。 |
用作存放纪錄或文件的新处所 (第130条) |
$1,000 |
持牌法团须就任何打算新增的营业地址向证监会作出这项申请。 这项收费以每宗申请为收费单位,而每宗申请所包含的处所数目不限。 请同时参阅:《常見问题》(营业及存放记录的处所) |
成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 (第132条) |
$3,000 |
任何人(包括法团)在可以成为或继续作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前,须向证监会申请以获取有关核准。 任何人如在未获证监会事先核准之前,察觉到自己成为某持牌法团的大股东,便应合理地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而无論如何在其如此察觉后三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其继续作为该法团的大股东。 除非申请人能使证监会信纳,假如有关申请获核准,该法团将维持适当人选资格以获发牌,否则证监会须拒绝这项申请。 这项收费以每宗申请为收费单位,而每宗申请所包含的准大股东及有关的持牌法团的数目不限。 核准(如申请获批)最初有效期将为6个月,拟进行的股份转移应在此期间内完成。 申请人如与法团牌照之间没有“紧密关联",可能获准就申请提供较少的资料,但若证监会认为有需要,可能会于其后要求提供额外资料及/或文件。 |
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
以下是与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有关的发牌后申请载列如下。
更改的类别 |
申请费用 |
备注 |
---|---|---|
增加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第3类:$2,420 除第3类外的受规管活动:每类受规管活动$1,790
|
- |
减少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
假如你拟删除你的牌照上唯一一类的受规管活动,只须将拟作出的更改通知证监会,而无须就此缴付任何申请费用。 |
发牌或注册条件的修改或宽免 (第134条) |
$2,000 |
- |
修改或宽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之下的“适当人选"规定 (第134条) |
$4,000 |
- |
增加隸属关系 (第122条) |
$200 |
这项收费以每宗申请为收费单位,而每宗申请所包含的拟新增主事人的数目不限。 |
转移隸属关系 (第122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
假如持牌代表终止隶属其主事人,其可在180日内申请将其隶属关系转移至另一家法团,否则其牌照会被撤销。证监会无权延展这时限。 然而,如持牌代表在辞去其前职位后的三年内就其曾经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重新申请牌照,其将无须参加相关资格考试。 |
持牌代表成为负责人员 (第126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950 |
请参阅负责人员。 如申请人拟进行的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附带于申请人进行或拟进行的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则申请人可获宽免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缴付申请费用。 |
注册机构
以下是与注册机构有关的注册后申请载列如下。注册机构应呈交表格4。
更改的类别 |
申请费用 |
备注 |
---|---|---|
增加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3,500 |
假如有关申请获核准,注册机构须将其旧的注册证明书交还证监会以供修订或注销(视属何情况而定)。 |
减少受规管活动 (第127(1)条) |
每类受规管活动$200 |
假如你拟删除你的注册证明书上唯一一类的受规管活动,只须将拟作出的更改通知证监会,而无须就此缴付任何申请费用。 |
发牌或注册条件的修改或宽免 (第134条) |
$2,000 |
假如有关申请获核准,注册机构须将其旧的注册证明书交还证监会以供修订。 |
修改或宽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条之下的“适当人选"规定 (第134条) |
$4,000 |
- |
发生重大资料更改导致有必要发出新的注册证明书(例如更改名称) |
$200 |
更改事项如涉及须向证监会另行缴付申请费用的另一宗申请(例如申请更改受规管活动、申请修改或宽免注册条件),或如果是经WINGS递交相关通知,这项申请费用可获宽免。 |
核准为签署财务申报表的高级人员
请填妥表格10及在 WINGS上透过“个人帐户”或“顾问公司帐户下的子帐户”向证监会递交网上申请。
你的申请一经接纳,你便会在WINGS电子邮箱内收到一个讯息,要求你缴付所需的申请费用。你应透过WINGS的网上缴费功能缴付$6,000的申请费用。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