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豁免
香港联合交易所负责批准上市股份/债权证(债券、票据等)或有关上市申请的招股章程之注册,但授予豁免的权力则归证监会所有。
以下超连结所接的网页只包括在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2014年3月3日前名为《公司条例》);第38A(6)或342A(6)条在招股章程注册前,获证监会授予豁免的股份或债权证之招股章程的相关资料。
证监会于2004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2014年3月3日前名为《公司条例》)第38A(1)或342A(1)条授予的豁免的详情在此。
重要说明:
- 以上超连结将尽量提供有关资料,但未必时刻载有最近期的更新。如有任何疑问,请电邮至 enquiry@sfc.hk。如欲下载招股章程的全文,可登入香港交易所设立的披露易网站。
- 如欲阅览有关已获豁免法定条文的全文,可登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HK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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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