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栏旨在澄清《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的保密条文的应用范围,以及从证监会的观点就保密责任的若干实际范围提供指引。
然而,请注意这些资料属于概括性质,并非巨细无遗及没有考虑到你的个别情况。证监会在本文所表达的观点对法院或律政司均无约束力。这些资料不应用来取代专业意见。假如你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如何适用于你有任何疑问,便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载于已废除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59条的保密条文,仍然适用于2003年4月1日(《证券及期货条例》开始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及展开的规管程序(例如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
以下环节将阐释保密条文的适用范围及详情。
保密条文及责任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所载的保密条文订明有关的保密责任、相关的例外情况及违反该等条文的后果。
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1)条的保密责任是一项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任何“指明人士”(请参阅〈保密责任适用于哪些人士〉)除非是执行根据任何有关条文(如该条例所界定)授予的职能,或是为施行任何有关条文而执行其职能,或是为作出根据任何有关条文授权的事情而执行其职能,否则该人士 –
- 不得披露(即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他藉着以下途径而获悉的任何事宜:
- 凭借任何有关条文获委任而获悉;
- 在执行或行使根据任何有关条文授予的任何职能或任何权力时而获悉;
- 在施行任何有关条文时,或在作出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规定或授权的事情时而获悉;或
- 在协助第(b)或(c)项所界定的任何人士的过程中而获悉;
- 不得将第(i)项所述的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其他人;及
- 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士有途径接触由他凭借第(i)(a)、(b)、(c)或(d)项而管有的
- 任何资料纪录(不论以何种方式编纂或储存);或
- 任何文件。
此外,假如根据第(i)(b)或(c)项向任何人士披露资料 –
- 该人;及
- 直接或间接从该人取得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亦受到保密责任所约束(请参阅第378(7)条)。
以下环节将阐释保密条文的适用范围及详情。
在执行该条例内有关条文时通常会披露的资料的例子
该等资料的例子包括下列各项事实(假如尚未向公众披露):
- 证监会正根据该条例行使其权力 – 这将会向例如根据第179条获发指示、根据第180条获发规定、根据第181条获发规定或根据第183条获发调查员通知的人士作出披露;
- 证监会在执行职能时找到的资料有助本会履行监管工作 – 这将会向例如就证券交易接获索取资料的非正式要求的人士作出披露;及
- 证监会正针对某受规管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 这将会向例如根据第198条获发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或决定通知书的人士作出披露。
保密责任适用于哪些人士
除了适用于〈保密条文及责任〉第(iv)及(v)项所述的人士外,保密责任亦适用于以下的“指明人士”,即 ─
- 证监会(包括执行及非执行董事);
- 为证监会执行工作的人(例如证监会的任何雇员或顾问);
- 根据任何有关条文获委任的人(例如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成员或根据该条例第159条获委任的核数师);
- 执行任何有关条文授予的职能或施行该条例的任何条文的人(例如根据该条例第180条对中介人进行视察或根据第182及183条进行调查的人);或
- 协助第(iv)项所指人士的人(透过例如提供第179条所规定的纪录或文件、提供第181条所规定的资料或根据该条例第183条提供资料及/或出席与调查员的会见)。
保密责任的例外情况
第一项例外情况载于第378(1)条,适用于任何人(例如根据第179或182条获证监会授权的人)在执行任何有关条文授予的职能,或是为施行任何有关条文而执行其职能,或是为作出根据任何有关条文授权的事情而执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披露的资料。例如,调查员不会因为在会见的过程中及为会见的目的,向证人披露有关诸如涉嫌与某项正受到调查的罪行有关的证券交易详情的资料而违反保密责任。然而,接获有关资料的人(在这例子中,即证人)则受保密责任所约束(请参阅〈保密条文及责任〉第(iv)项及〈在执行该条例内有关条文时通常会披露的资料的例子〉)。
此外,第378(2)条列出以下七种完全无须保密的资料披露:
- 就公众已可得到的资料而作出的披露;
- 为准备在香港提起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在其他情况下为该等程序的目的,或为准备在香港根据有关条文或其他条文进行任何调查或在其他情况下为该等调查的目的而作出的资料披露;
- 为向以专业身分行事或拟以专业身分行事的大律师、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就根据任何有关条文引起的任何事宜征询专业意见而披露资料,或由以专业身分或拟以专业身分行事的大律师、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为就根据任何有关条文引起的任何事宜给予意见而作出的资料披露;
- 在与作出披露的人作为其中一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有关连的情况下,由该人作出的资料披露;
- 按照香港法庭的命令、在香港适用或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的法律、或根据该法律而制订的规定所作出的资料披露;
- 为使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能够执行其法定职能或协助该委员会执行其法定职能而向该委员会作出的资料披露;及
- 由某上市法团的核数师根据该条例第381条向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保险业监督而作出的资料披露。
此外,保密资料亦可依据该条例第378(3)条经由其他途径予以披露,但有关情况只适用于证监会。该条例第378(4)条内的披露途径仅适用于根据该条例第159或160条而获委任的核数师。
被视为“其他专业顾问”的人士
证监会认为被视为"其他专业顾问"类别的人是指有资格就根据任何有关条文引起的事宜提供意见的人(例如法证会计师、交易专家或上市代理人)及以专业身分为获提供意见者行事的人。
其他例外情况
任何人可披露保密责任适用的资料而不违反有关责任的唯一情况,是根据378(7)条(如有关资料乃根据第378(4)(b)条而向核数师披露,则根据第378(8)条)在证监会的同意下进一步披露资料。如要获得证监会同意,便应以书面提出申请,并列明拟披露的资料的全部内容、拟接受披露的人士的姓名及拟作出披露的原因。假如证监会同意有关披露,便会以书面回覆,列明该项同意所涉及的资料、可获披露人士的姓名及该项同意附带的任何条件。
除非证监会要求一名人士(不论是个人、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将有关事宜完全保密(或不得向证监会指名的其他个人或团体泄露),否则该人可假设证监会同意作出以下通知(仅限于下列各项)而无须提出正式申请:
- 他或它(如属法团等)受保密责任约束的事实;
- 引致保密责任的该事宜的一般性质(但不得透露该事宜的任何具体详情);
- 他或它透过何种方式变成为受保密责任所约束(例如接获调查员根据该条例第183条发出的通知书);
- 他或它被要求向证监会提供资料或文件,或出席与调查员的会见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并只可向以下人士披露:
- 如属受保密责任约束的个人,则可向其雇主、配偶或合伙人作出披露,及如该人为受规管人士,则可向其商号的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合规主任或公司律师披露;
- 如属受保密责任约束的法团,则可向其董事局、控股公司或赔偿承保人作出披露。
违规罚则
违反保密责任的人士可被检控,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受规管人士还可能会被纪律处分。
相关人士遵守保密责任的重要性
证监会认为,保密责任是为了保障:
- 公众利益,证监会不应在其运作期间及为了达致其监管目标而将保密资料外泄,因而导致公众利益受损;
- 各有关方的利益,不论个人或法团,在被证明为有罪前均获假定为无罪;
- 受证监会调查或正进行纪律处分程序的个人的名誉或商号的声誉;
- 中介团体及其他与证监会合作的人士的商业敏感资料。如果所披露的资料可能会被滥用,他们将不愿意向证监会披露该等资料;
- 市场的廉洁稳健,例如在股价敏感资料有待向市场公布前(如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将其保持机密;及
-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方法是确保证监会所遵守的国际保密标准与全球所有主要市场的对等监管机构所遵从的标准相若。
最后更新日期: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