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进一步将香港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基金的首选注册地推出多项措施,其中一环包括在香港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以提升市场基础建设。随着公众谘询及立法程序完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在2018年7月30日生效。
概览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在香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有限法律责任投资基金,具有可变动股本。
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处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对其进行监察。公司注册处负责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法团及为其企业文件存档。
不论是以向公众发售还是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须向证监会注册。一如其他向公众发售的基金,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须事先取得证监会认可。
主要优点
与离岸结构相比,节省成本 ── 省却双重服务提供者及相关费用
促进基金的国际分销 ── 海外投资者熟悉公司型结构
适合公募及私募基金采用 ── 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封闭式基金
管理简易 ── 无须提交周年申报表亦没有强制召开的周年股东大会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资助计划 ── 政府向每家新注册成立或转移注册地的公众和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分别提供上限为100万港元和50万港元的资助
税务优惠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受惠于香港的利得税豁免
如何申请
一站式成立 ── 请透过WINGS网站上的e-IP申请/呈交系统或电邮至 ofc-application@sfc.hk向证监会提交所需文件。
处理时间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成功的申请一般会在证监会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获批。
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一如其他寻求证监会认可的向公众发售的基金,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申请处理时间视乎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介乎一至三个月。证监会将同时处理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认可。
证监会的注册将在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当日生效。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处会于收到证监会转交的申请文件及费用后的三个工作天内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
申请文件
请向证监会提交:
- 申请表格
- 资料查检表,连同该查检表订明的文件(包括任何确认书及/或承诺书)
- 已获每名建议董事签署的法团成立文书
- 缴交所需费用(包括公司注册处收取的费用)的支票
- 申请成立为法团和商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如欲成立一家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应提交申请文件以寻求证监会认可。证监会将同时处理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认可。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注册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下设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子基金的申请表格
- 申请注册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下设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子基金的资料查检表(只备有英文版)
- 伞子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文书范本(只备有英文版)
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申请表格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根据优化程序的认可申请资料查检表(只备有英文版)
- 伞子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文书范本(只备有英文版)
有关申请程序的更多资料,请参阅《常见问题》(只备有英文版)。
费用
须向证监会缴交的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
- 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申请及注册费用如下:
单一基金 |
5,000港元 |
|
伞子基金 | 伞子层面 | 10,000港元 |
每只子基金 | 1,250港元 |
- 就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证监会将不会另行收取注册费用。拟成立的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就其认可申请,须缴付(a)认可申请及(b)认可的费用。
申请费用 |
认可费用 |
||
单一基金 | 20,000港元 | 10,000港元 | |
伞子基金 | 伞子层面 | 40,000港元 | 20,000港元 |
每只子基金 | 5,000港元 | 2,500港元 |
须向公司注册处缴交的法团成立及商业登记费用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一站式成立程序
我们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采纳一站式成立程序。
- 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递交所有就(i)注册、(ii)法团成立及(iii)商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费用;无须就第(ii)及(iii)项申请另行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文件和费用。原本应就第(ii)及(iii)项申请而须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应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获批前,向证监会递交。
- 若符合注册规定,证监会将会向公司注册处发送注册通知,并连同申请人就第(ii)及(iii)项申请递交的文件和费用一并送交公司注册处。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注册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 证监会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将于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当日生效,而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便随之成立。
有关公司注册处的规定,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网站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专页。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助计划
证监会负责管理一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的资助计划,为在香港设立合资格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提供资助。该资助计划涵盖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及房地产基金的上市有关,并向香港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合资格费用。
为期三年的资助计划在2021年5月10日推出,并已获额外延长三年。经延长的资助计划由2024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9日接受申请。证监会欢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电邮至grantscheme@sfc.hk或联络相关个案主任,以就他们是否符合资格谘询证监会的意见。
详情
转移注册地机制
为利便海外的公司型基金采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将注册地转移到香港,我们引入法定的转移注册地机制,提供法律及税务上的确定性。
立法会已于2021年9月通过相关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
有关详情请参阅立法会网站。
申请文件
请按以下连结阅览更多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料:
查询
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查询可发送至ofc-enquiry@sfc.hk。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