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披露
为确保收购在有秩序的架构内进行及维持市场的廉洁稳健,联系人及任何可能对要约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人士或公司,必须适时及准确披露有关其交易的资料。同样重要的是,股东能就要约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若干人士必须汇报在要约期内就受要约公司(如属证券交换要约则同时就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的证券为其本身,或代表全权委托客户所进行的交易。
必须在要约期内汇报交易的有关人士或公司为:
- 要约人;
- 受要约公司;及
- 其各自的联系人(根据该两份守则的定义)。
如欲了解交易披露的条文及指引,可参阅《收购守则》规则22及《应用指引9》。
公开披露
向收购执行人员汇报的公开交易披露:
披露表格
如须根据《收购守则》呈交交易披露,请利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的规则22交易披露网上呈报系统,呈交适用的订明公开披露表格或私下披露表格。
基金经理
阁下如为基金经理,可以参阅《向基金经理发出有关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2的交易披露责任的指引》。该指引提供了一些你可以采取的实用步骤,确保能够适时及妥善地履行在《收购守则》规则22下的交易披露责任。
免责声明:
就新个案及旧个案作出的交易披露是由披露方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尽最大努力编撰及更新的。对于因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有遗漏或因依赖该等资料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证监会概不负责。除一览表所载的资料外,本会亦鼓励你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或证监会网站〈收购合并事宜-交易公布及文件〉网页所登载的公布及文件。
有关证监会对于本网站的资料的立场,请同时参阅另一〈免责声明〉,以获取更多一般指引。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