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
董事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而有关董事
- 必须为自然人;
- 必须为18岁或以上;及
- 除非获法庭许可,否则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其中最少一名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提供有关独立董事的指引(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
- 董事必须按投资管理协议,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一名投资经理,负责管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计划财产
- 该名投资经理:
- 必须就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及
- 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时及之后必须是及仍然是适当人选
保管人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保管人,及必须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计划财产托付予保管人作保管
- 要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资格,实体:
- 必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有关实体种类及资本要求的相同规定
- 仅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言,必须为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并符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第7.1(b)(ii)条下的资格准则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 可委任多个保管人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