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已与内地及海外金融监管机构订立基金互认安排。在有关安排下,获下列司法管辖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认可或注册的合资格基金,只需通过简化认可程序,便可在香港销售予公众,反之亦然。
司法管辖区 | 主题 | 最后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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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证监会与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互相认可跨境销售集体投资计划(只备有英文版) | 2008年7月7日 |
法国 | 有关法国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17年7月10日 |
卢森堡 | 有关卢森堡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20年2月28日 |
内地 |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15年5月22日 |
马来西亚 | 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通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签署《互相合作发展伊斯兰资本市场及伊斯兰集体投资计划的声明》(只备有英文版) | 2009年11月9日 |
荷兰 | 有关荷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20年4月17日 |
瑞士 | 有关瑞士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20年4月24日 |
台湾 | 致获证监会发牌并管理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基金经理的通函—有关香港与台湾互相认可交易所买卖基金(只备有英文版) | 2009年5月22日 |
泰国 |
有关泰国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22年11月15日 |
英国 | 有关英国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只备有英文版) | 2019年5月21日 |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