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该等原则)是协助投资者厘定如何以最佳方法履行其拥有权责任的一套原则及指引。
该等原则不具约束力及属自愿性质。我们鼓励投资者采纳该等原则并就此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然后全面应用该等原则并披露相关情况,或解释该等原则中一些范畴不适用或无法应用于其情况的原因。如投资者认为该等原则从一开始便与其无关或对其不适用,证监会鼓励他们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清楚解释不采纳该等原则的原因及(如适用)解释已制订的替代措施。
投资者应避免在表明已采纳该等原则后再披露各项及每项原则无法应用于其情况的原因。同样地,如投资者决定不会制订有关股东参与的政策,则不得表示已采纳该等原则,反而应向其持份者解释从一开始便不采纳该等原则的原因及(如适用)解释已制订的替代措施。
股份的拥有权带来重要责任,尤其是就可影响经营业务方式的事宜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公司股权的拥有人不应盲目将这些责任转授他人。 即使在聘用代理直接或间接代表其行事时,拥有人亦应确保该等代理适当地履行前者的拥有权责任。
投资者可选择委任外界服务供应商协助其进行部分股东参与活动,但不得把其身为股东的责任转授予服务供应商。尤其是,投资者仍然有责任确保进行该等活动的方式符合其本身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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