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海外监管机构就市场或产品而订立的合作安排如下:
国家/司法管辖区 | 监管机构 | 有关安排 |
---|---|---|
澳洲 | 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 | 互相认可声明 - 2008年7月 |
迪拜 | 迪拜金融服务局 | 谅解备忘录 - 2008年4月 |
法国 | 金融市场管理局 | 谅解备忘录 - 2017年7月 |
格恩西 | 格恩西金融服务业监察委员会 | 意向书 - 2005年6月 |
印度 |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 意向书 - 2005年5月 |
印度尼西亚 | 资本巿场监察局 | 意向书 - 2004年5月 |
卢森堡 | 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 谅解备忘录 - 2019年1月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 | 意向书 - 2005年7月 互相合作声明 - 2009年11月 |
荷兰 | 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 | 谅解备忘录 - 2019年5月 |
斯里兰卡 | 斯里兰卡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 意向书 - 2005年4月 |
瑞士 | 瑞士联邦金融市场监管局 | 谅解备忘录 - 2016年12月 |
中国台湾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谅解备忘录的附函- 2009年5月 |
泰国 | 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 | |
英国 | 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
注:
目前登载的文件是在所有签署方的同意下发表的。
最后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