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须担当多重角色,主要目的是平衡市场从业员、其他市场人士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具体来说,我们的工作可划分为以下范畴:
- 制定及执行市场法规,包括调查违规个案及市场失当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 向申请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中介人(例如经纪行、投资顾问及基金经理)发牌及予以监管;
- 监察交易所、结算所及另类交易平台等市场营运机构的运作,并协助优化市场基础建设;
- 预先审批拟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及/或其销售文件;
- 监督适用于公众公司的收购合并规例,以及监察香港联合交易所规管上市事宜的表现;
- 与本地及海外的监管机构合作并提供支援;及
- 协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运作、投资风险及本身的权利和责任。
监管机构各司其职
证监会是香港金融市场的四家监管机构之一;这四家机构分别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及投资领域,同时亦紧密合作,确保市场参与者秉持优良操守,并遏止金融罪行及失当行为。
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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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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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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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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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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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接受存款公司及放债人),并透过外汇基金管理及货币政策操作来维持港元汇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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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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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局 |
规管及监管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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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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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监管及监督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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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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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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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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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并未受到正式的监管。1973至74年间,香港爆发股灾,政府遂制定证券期货业的规管法例。
当时执行有关法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监察证券及商品交易事宜。政府另外成立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为两个监察委员会处理行政工作。该办事处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出任主管,属政府部门。在其后十年,本地与国际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均迅速发展,然而上述监管架构大致保持不变。
1987年再次爆发股灾,期间显露了上述监管架构的不足之处。由于恒生指数急跌,本地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曾一度停市四天。股灾过后,当局成立一个由六人组成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由戴维森(Ian Hay Davison)担任主席。该委员会深入研究香港证券业的规管架构和制度,并提出改善措施,以免1987年10月的股灾历史重演。
1988年5月,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发表报告书*,指出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资源不足,以致未能对高速发展、急剧转变的香港市场作出妥善的监管。
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发现,有关当局耗费太多资源进行效用不大的例行审查工作,没有主动地监察及监督市场及中介人。两个监察委员会缺乏明确的工作方针,以致未能有效地执行职务。他们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监管措施,以防患未然,但实际上却是消极被动、后知后觉。
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建议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以取代当时的监管制度。该机构的主席及职员应由专业人员全职担任,并由市场承担主要经费。委员会认为,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以妥善地履行监管职能。
证监会遂于1989年5月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该条例制定了新的监管架构,除了配合本地市场的需求,更与全球发展趋势及国际标准同步并进。
* 戴维森报告书,摘自《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第II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