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介人透过遥距程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证监会于下文登载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名单,中介人可与拥有当地银行户口的客户进行首次转帐及持续的资金往来。证监会在考虑到财务特别行动组织(注)相互评核的最新结果后,将会更新合资格司法管辖区的名单。
为免生疑问,从该名单剔除某司法管辖区的行动并不具追溯效力。
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持续对每一名成员进行同侪检视,以评估该组织的建议的落实程度,并就各司法管辖区防止滥用金融体系作非法活动的制度提供详细说明和分析。
合资格司法管辖区(生效日期:2019年7月5日):
1. 澳洲
2. 奥地利
3. 比利时
4. 加拿大
5. 爱尔兰
6. 以色列
7. 意大利
8. 马来西亚
9. 挪威
10. 葡萄牙
11. 新加坡
12. 西班牙
13. 瑞典
14. 瑞士
15. 英国
16.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