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XV部)的首要目标是及时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他们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披露权益制度按照第XV部制订,让投资者能识别出:
- 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的人士;及
- 可能会因为涉及上市公司的联系实体的交易而受惠的人士。
第XV部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 大股东 – 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及
-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为联交所的上市控股公司,负责营运用以呈交已填报的披露权益通知的电子递交系统,并在港交所网站内的股权披露部分发布有关资料的详情。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豁免申请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9条要求豁免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向证监会提交。
在提出申请时,应参阅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有关指引,确保在申请书内载列所有相关事实和资料。证监会在考虑任何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额外资料,或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查询。
就第1、第3、第4或第5类情况而作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豁免申请
有关第1、第4或第5类情况的豁免申请,应提交予证监会企业融资部。
所有申请必须以邮递及/或电邮方式作出。
申请正本应发送到:
香港
鲗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企业融资部
电邮: cfmailbox@sfc.hk
有关第3类情况的豁免申请,应提交予证监会投资产品部。
就第2类情况而作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豁免申请
由2020年10月1日开始,所有申请必须透过电子提交服务“WINGS”作出。
透过电子提交服务“WINGS”提交申请
如欲更深入了解透过电子提交服务“WINGS”提交申请的方法,包括有关程序、示范短片、用户指南及常见问题,请参阅本会于2020年6月26日发出的通函。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231 1008或电邮至cfmailbox@sfc.hk与企业融资部联络。
申请费用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内夹附抬头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24,000港元,或依据《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所订明的费用的划线支票。
申请有效期
由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9条作出的豁免申请,均设有六个月的申请有效期,详情如下:
如自证监会收到豁免申请的日期起计过了六个月,申请人仍未向证监会提供全部有关资料,该项申请将会失效,惟证监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长期限。就已失效申请缴交的申请费用将不会退还予申请人。
豁免申请一旦失效,申请人如欲就相同的金融产品申请豁免,便须重新作出申请,届时其将须缴付新申请的申请费用及重复有关的申请程序。
就证监会在2017年10月1日前收到而未批给豁免的所有现有豁免申请而言,六个月申请有效期会被视为已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并将如证监会在2017年10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豁免申请般以同样方式处理。
核准法团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请
有关根据《证券及期货(权益披露—证券借贷)规则》第8条核准法团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请,应提交予证监会企业融资部。
在提出申请时,应参阅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有关指引,确保在申请书内载列所有相关事实和资料。证监会在考虑任何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额外资料,或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查询。
申请正本应发送到:
香港
鲗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54楼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企业融资部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内夹附抬头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24,000港元,或依据《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所订明的费用的划线支票。
有关股权披露的指引:
表格及通知:
填写披露权益的表格及指引– 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 及 347 条作出通知时须使用的订明表格。表格须根据有关的表格注释内的指令及指示填写,以及应同时下载有关注释。(更新日期:2017年7月3日) |
就登记册的地点作出具报的表格 |
其他有用资料:
根据第309(2) 条批给的豁免 |
致寻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豁免的申请人的通函 – 在网上就第2类情况提交豁免申请(更新日期:2020年7月6日) |
致《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豁免申请的申请人的通函 - 引入六个月申请有效期政策(更新日期:2017年9月22日) |
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常见问题 |
核准借出代理人名单 |
认可地方公告 |
关于《豁免上市法团使其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 (披露权益) 规限的指引》的建议修订的谘询文件(2008年5月) |
关于《豁免上市法团使其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披露权益) 规限的指引》的建议修订的谘询总结(2008年10月) |
股权披露(港交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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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