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公众谘询有助市场人士了解各项监管建议的目标,及让公众提出意见,为建立及维持有效的监管制度作出贡献。此举亦有助我们作出决策,确保我们的建议切合市场及广大投资者的需要,并有助加强问责。
证监会有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多项条文订立规则。根据该条例第398条,如证监会拟订立任何规则,必须征询公众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亦须征询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意见)。我们须发表:
- 规则草拟本,以供公众考虑;
- 报告并以概括字句列出公众就该草拟本所作的申述,以及我们对有关申述的回应;及
- 我们认为可能导致有关规则与草拟本有重大差异的规则修订的详情。
《证券及期货条例》亦指明了一些无须进行公众谘询的情况,例如作出谘询是不适当或不必要的做法,或谘询公众意见所导致的延误并不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本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拟订规则时须征询公众意见,而我们的做法一直都较这法定要求为多,且会对建议的非法定守则和指引及其修订进行谘询。公众可以透过证监会网站轻易取览我们的谘询文件,亦可以邮寄、传真、电邮及网上呈交方式提交意见书。
在进行谘询的过程中,我们的惯例是就建议向相关持份者同时作出多轮正式及非正式的谘询,以便搜集他们的意见。我们会仔细考虑所接获的所有回应。为了确保谘询的透明度,我们会在谘询总结文件中概述接获的意见并作出回应(包括解释某些提议不获接纳的原因)。
我们的谘询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
1.谘询前期
证监会将会视乎某项建议的性质,考虑应否与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当局(例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商议。
证监会可能会与相关的业界代表及工作小组会面及商讨建议。在落实谘询文件的建议之前,我们会向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征询意见,亦会寻求其他团体1的意见。证监会亦可能会在其与业界团体2的定期会面中讨论有关建议。
证监会亦会考虑是否须就建议征询公众意见。我们只会在极少数情况下选择进行具代表性的公众谘询(例如集中谘询相关的团体),而放弃全面的公众谘询。这些情况可能包括建议修订并不重大或无争议性,或延迟落实有关建议的做法并不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2.谘询
证监会编制的谘询文件载有建议的详细说明及提出建议的理据;与建议有关的新订或经修订规则、守则或指引的草拟本;以及联络资料的详情,以便公众可透过不同途径呈交意见书。
我们在展开公众谘询时会发出新闻稿。谘询文件的中、英文版本会登载于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尽量给予公众足够时间就建议发表意见。在厘定谘询期长短时,我们会顾及各项因素,例如建议的迫切性及复杂程度,以及有关建议是否会引起争议等。谘询期间,证监会可能会为特定的持份者及工作小组举办研讨会及与其会面,以解释本会的建议及听取回应。
3.分析
证监会将会仔细考虑在谘询期内接获的所有意见,并评估市场对该建议的支持程度。我们其后会考虑是否需要因应所接获的意见而对有关建议作出修改。如果有此需要,有关规则、守则或指引便会作出相应的修订。
4.总结
在证监会为谘询总结文件定稿前,可能会视乎有关主题而谘询相关的业界工作小组的意见。
我们在完成分析后会在谘询总结文件内概述所接获的主要公众意见,并详述我们的回应和结论(包括有关的意见是否获得接纳、不接纳有关意见的原因,以及建议的新增修订详情等)。
证监会亦会发出新闻稿,通知公众有关的谘询总结。谘询总结文件的中、英文版本会在证监会网站登载。除非回应者拒绝公开其意见书的内容,否则在多数情况下,公众人士呈交的意见书亦会登载于证监会网站。
1 例如证监会的谘询委员会或公众股东权益小组,或消费者委员会。
2 例如各经纪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