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投资产品
证监会的认可程序涉及审阅销售文件,及在一些情况下会检视产品的结构特点,以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持平的准则,及有否披露所需资料。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获证监会注册。证监会负责审阅有关的组成文件,以确定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如欲取得更多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料,请按此参阅。
获证监会认可或注册并不代表该产品适合你或任何特定投资者。根据证监会的《操守准则》1 及各项指引,销售产品的中介机构有责任按照你的个别情况向你解释产品的性质、所涉风险及适合你的原因。
本栏载有以下资料:
公开发售的投资产品列表 | 方便搜寻获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及相关的销售文件 |
获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列表 | 方便搜寻获证监会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
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及监察制度 | 列出获认可的司法管辖区,而本会认为这些地区的某些投资计划或投资管理公司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 |
基金互认安排 | 列出已与香港订立基金互认安排的内地及海外司法管辖区,而获这些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合资格基金,只需通过证监会的简化认可程序,便可在香港销售予公众,反之亦然 |
产品资料概要范本示例 | 供产品发行商参考的指引及文件范本 |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的式样 | 供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发行商参考的指引及文件范本 |
表格及查检表 | 与投资产品有关的申请表、合规表格及查检表 |
有关基金简易通的简易参考指南 | 这份简易参考指南适用于有意在与香港订有基金互认安排的地区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作公开发售的产品发行人 |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