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2年6月18日生效1的《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任何人有可报告的淡仓都必须通知证监会。淡仓申报必须经由淡仓申报服务递交。
有关淡仓申报的资料:
请按此处连结至淡仓申报服务的须申报淡仓表格
淡仓申报指引 |
参考资料 | 推出日期 | 文件/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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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指引 | 2012年8月21日 | |
用户指引(2017 年 3 月 15 日起作使用) | 2019年1月7日 | |
常见问题 | 2023年5月29日 | |
须申报淡仓范本(comma separated value format) | 2012年6月18日 | CSV |
指明股份清单 | 股份清单 |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