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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责任
持续责任
一般事项
持牌法团、持牌代表(包括负责人员)及注册机构都必须时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上述人士必须遵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所有适用条文,以及证监会发出的守则及指引。本页概述证监会对持牌法团、持牌个人、注册机构及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所施加的若干持续法定责任。
展示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就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而言,你须在你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显眼处(例如客户接待处)展示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假如你有多于一个营业地点,则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的核证副本必须在其他每个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3条)。
假如你的营业地点包括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多个楼层,而所有楼层共用同一个客户接待处及你已在该客户接待处展示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你便无须在每个楼层展示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负责人员的值勤安排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持牌法团必须有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可时刻监督其所进行的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假如所有负责人员因公干离港或休假,只要在有需要时可联络(建议透过电话联络)负责人员及该持牌法团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该持牌法团便仍然符合有关规定。然而,这项安排仅应被视为临时措施,以及为妥善履行其职责,负责人员应仅离港一段合理期间。
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群覆盖范围较为广泛、业务活动具复杂性,而且每日均需与交易所进行交往及沟通,因此证监会一般期望它们有至少两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在本地直接监督其经纪业务。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持牌法团不得从事其获发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除非持牌法团就该受规管活动而言,有两名负责人员,而其中至少一名为该持牌法团的执行董事。
终止业务
持牌法团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c)条,假如你不从事你获发牌进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规管活动,证监会有权撤销或暂时吊销你的牌照(就所有或某些受规管活动而言)。
无论如何,假如你拟终止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你应按下文所述通知证监会,及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1)(d)条要求撤销(i)你的牌照(假如你的牌照内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将予以终止)或(ii)将予以终止的受规管活动。
有关你拟终止进行有关活动的意向(以及你的持牌个人的相关终止意向)的通知书,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经WINGS发牌服务提交给证监会提交给证监会,而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书须在该拟终止日前七个营业日或之前发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1)条)。
假如你已终止进行所有或任何受规管活动超逾一个月,你应在终止的日期后37日内将牌照交回证监会,以供注销或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除非证监会已批准你以一段较长时间遵守有关规定(《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4条)。
假如你终止进行所有受规管活动,亦须在发生该项终止当日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呈交经审核帐目(请參阅呈交经审核帐目等)。
业务终止后,你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退还所有资金及/或资产给你的客户。
注册机构
假如你拟终止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你应合理地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经WINGS发牌服务通知证监会你拟终止进行有关活动的意向,而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须在该拟终止日之前七个营业日或之前发出。你亦应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将有关事宜通知金管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1)条)。
当你已终止进行所有或任何获注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超逾一个月时,你应在终止的日期后37日内将你的注册证明书交回证监会,以供注销或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除非证监会已批准你以一段较长时间遵守有关规定(《证券及期货(杂项)规则》第4条)。
由持牌法团、持牌个人及注册机构发出的通知
除须就拟终止业务通知证监会外,持牌人及注册机构亦须在其在首次申请中向证监会提供的若干资料有所更改时,经WINGS发牌服务向证监会发出通知。如属注册机构,便应同时向证监会及金管局发出通知。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附表3第1部至第3部规定持牌人及注册机构须就指明的更改向证监会发出通知。
就属同一公司集团的实体而言,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可就同一项更改代表其本身及代表其他集团实体发出通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应在通知内清楚列明代表哪一方发出该项通知,而其所代表的实体应知悉该项通知。
详情请参阅《致中介人有关遵守通知规定的通函》。
由持牌法团的董事及大股东发出的通知
凡持牌法团的董事成为或终止担任该法团的董事时,有关人士须在此事发生后的七个营业日内,将上述事情通知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6)条)。
持牌法团的大股东须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附表3第4部所列的详情有所更改时,向证监会发出通知。
详情请参阅《致中介人有关遵守通知规定的通函》。
由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发出的通知
当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成为及不再是该实体时,须在发生有关事情后七个营业日内,将该事情通知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65条)。《证券及期货(有聯系实体-通知)规则》第3及4条载有就有聯系实体须向证监会发出通知的详情。如有关详情于通知后发生更改,有关的有聯系实体须在其更改后七个营业日内经WINGS发牌服务将该更改通知证监会。
有聯系实体亦须在其成为该实体后的一个月内,将其财政年度终结的日期通知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5(1)(b)条)。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属认可财务机构的有聯系实体。
发出通知的规定概要
下表载有比较常見的、须就更改而发出通知的若干情况。有关发出通知的规定的详情,应參阅《证券及期货条例》(例如第123及135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的相关条文。所有通知必须经WINGS发牌服务递交。
更改事情的类别/事件 |
适用于 |
发出通知的时限 |
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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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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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拟终止前最少七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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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以持牌代表的身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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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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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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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以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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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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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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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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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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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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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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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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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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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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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拟更改前最少七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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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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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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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董事或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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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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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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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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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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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投诉主任或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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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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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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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紧急情况聯络人或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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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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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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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或股权结构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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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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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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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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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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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聯络方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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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注册机构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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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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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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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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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务性质及提供服务类型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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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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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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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计划中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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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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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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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核心职能主管(包括任何新委任及终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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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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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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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核心职能主管的某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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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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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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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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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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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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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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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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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有聯系实体或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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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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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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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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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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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根据《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投购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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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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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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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核数师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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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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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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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成员大会上撤换核数师等动议向成员发出通知(请參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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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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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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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非认可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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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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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主管人员或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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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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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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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聯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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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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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主管当局或监管机构授权进行某类受规管活动的的状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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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
持牌代表
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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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营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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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经审核帐目等
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属认可财务机构者除外)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呈交其经审核帐目及其他规定的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
假如持牌法团于某日停止进行它所获发牌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其应在该日后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呈交其以该日狀况为准的经审核帐目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当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非认可财务机构者)停止作为该中介人的有聯系实体时,相同的呈交规定亦适用于该实体(《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2)条)。
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持牌法团须每月向证监会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然而,只就第4类、第5类、第6类、第9类及/或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及其牌照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所规限的法团,只须每半年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6条)。
缴付年费
除非证监会已宣布豁免某段期间的牌照年费,否则所有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应在批给牌照或注册当日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一个月内缴付年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2)条)。下表列出年费金额。
未能在到期日前全数缴付年费者,须就余额缴付附加费,以及其牌照或注册可能会被暂时吊销或撤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3)条、第195(4)(a)及(6)条)。下表载有相关罚则。
逾期 |
罚则 |
不足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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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10%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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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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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30%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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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个月但不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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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50%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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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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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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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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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牌照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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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周年申报表
持牌法团及持牌个人须在发牌当日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一个月内,经WINGS发牌服务向证监会呈交周年申报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4)条)。持牌个人必须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周年申报表。
未能在到期日前呈交周年申报表的人士,其牌照可能会被暂时吊销或撤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4)(b)及(6)条)。下表载有相关罚则。
逾期 |
罚则 |
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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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吊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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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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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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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培训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主要负责计划及推行最能切合其聘用的持牌代表或有关个人的培训需要的持续教育课程。有关课程应提高该等个人的行业知識、技能及专业操守。商号应进行尽职审查,确保聘用的个人符合持续培训规定。
不论所从事的受规管活动的数目和类别为何,持牌人士及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均须在每个历年完成十小时的持续培训,其中五小时的持续培训课题必须与该人士在持续培训期间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
替某商号从事保荐人工作或《收购及回购守则》所指交易工作的个人,必须就与其保荐人工作或《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顾问工作有关的课题,参加每个历年2.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
鉴于负责人员和行政人员负有较大责任和问责性,他们必须在每个历年就监管合规额外参加两小时的持续培训。
个人在成为持牌人士或有关人士的首12个月,必须参与两个小时有关职业道德的持续培训。此后,有关个人在每个历年须就与职业道德或合规有关的课题完成两小时持续培训。
法团及个人的持续培训规定详情载于《持续培训的指引》第4及5段。
持续培训的内容方面,请参阅《持续培训的指引》第7.1及7.2段内的例子。务请注意,培训课题必须与该人拟履行的职能有关。
就《持续培训的指引》第6.2段而言,修读网上课程将被视为自修课程。只要有进行独立评核(例如评估或测验结果)及有充分的完成及时数纪錄,有关课程便可计算为认可的持续培训活动。这些网上课程必须与持牌人的职能有关。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应把有关课程及该等个人曾參与的持续培训活动的充分纪錄保存最少三年,以及须应证监会或金管局的要求供其查阅。该等个人亦应保留本身的持续培训纪錄最少三年。详情请参阅《持续培训的指引》第4段。
持牌法团及个人(经WINGS发牌服务呈交周年申报表时)须确认他们在上一个历年是否已遵守有关持续培训规定。
持牌人并不一定要参加由认可持续培训主办机构举办的课程,以符合持续培训时数的要求。获证监会认可的持续培训主办机构所举办的课程只是选择之一。
提供涉及机械理财建议及虚拟资产的服务
假如中介人从事涉及虚拟资产的买卖和资产管理服务及机械理财金融服务,便须知会证监会。此外,中介人或其集团实体在于香港进行有关业务前,应先谘询证监会意见。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參阅你是否需要领取牌照或注册? > 进一步指引 > 金融科技。
另请参阅《致中介人有关遵守通知规定的通函》。
注册机构的管理层问责性
根据有关“注册机构的管理层问责性"的《常见答问》Q14,注册机构应于有关变动生效当日起 14 日内,向金管局及证监会提交有关更新资料及组织架构图。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