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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政策声明概述证监会在公开披露对个别机构的查讯或调查工作方面所采纳的方针,并重点说明一些通常会影响证监会决定是否作出披露的主要关注事宜和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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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场
2.1 除非情况特殊或法律规定须作出披露,否则证监会一般不会公开披露其是否正在进行某项法定的查讯或调查,也不会公布有关行动的任何结果或结论。
2.2 本文不可能详尽无遗地罗列所有特殊情况,但第3段概述了在甚么时候很可能会出现这些情况。无论如何,每宗个案都是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 在查讯或调查期间作出披露
3.1 证监会在查讯或调查某机构时,如认为就以下目的而言公布其正在采取有关行动是可取的做法,便会在这特殊情况下作出公布:
- 维持及促进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 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
- 尽量减低证券期货业常见的失当行为或降低业内的系统性风险;或
- 有助进行查讯或调查工作,例如联络证人。
3.2 证监会在决定是否作出公布时,将会适当地顾及到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该条例”)述明的证监会的职能,同时亦会考虑以下事宜:
- 证监会认为作出公布可能对查讯或调查工作或对查讯或调查对象产生的损害;及
- 该条例第378条(关于保密事宜的条文)所施加的披露限制。
3.3 举例来说,第3.1段所指的特殊情况可能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 所查讯或调查的事件已引起公众关注、揣测或变为谣言。在这情况下,证监会可能要公开其查讯或调查的有关事实,以平息疑虑,或遏止各种揣测或谣言,从而维持公众的信心。
- 作出公布已属无可避免。举例来说,本会在调查涉及刑事罪行的怀疑个案时,可能需要向公众人士作出查问,因而会引起公众注意。
3.4 关于是否作出公布的决定,必须由最少两名执行董事在谘询行政总裁的意见后作出。公布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确认某机构正接受查讯或调查,以及说明本会根据该条例哪项条文采取行动。
4. 在查讯或调查完成后作出的公布
4.1 证监会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公布某项查讯或调查已终结:
- 法律并不禁止作出有关公布;
- 公众先前已知悉本会当时进行有关查讯或调查,不论此事是否由本会公布;及
- 本会得出的结论是缺乏有关的证据或证据不足,因此未能支持本会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4.2 如本会在完成查讯或调查后对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通常会作出公布。第4.3至4.8段说明本会通常会在甚么情况下作出这些公布,以及当中通常会载有甚么资料。然而,本文并未详细列出所有情况。此外,作出公布的时间及当中可能会载有甚么资料将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
4.3 若本会展开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可能会作出公布。当法院已就该事宜作出判决,证监会通常会作出公布,内容包括被告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决。
4.4 若本会根据该条例第IX部向任何人士采取纪律行动,通常会公布遭受纪律处分的人士的身分、引致该纪律行动的失当行为的摘要,以及所施加的制裁的详情。然而,有关人士可在指定限期前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而证监会只会在该限期结束后或有关人士提出的上诉获得裁定后,才公布有关的纪律行动。
4.5 若本会根据该条例第X部发出、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限制通知,通常会公布有关人士的身分,该通知的主题以及说明根据该通知采取甚么行动及所持理据。
4.6 若本会行使该条例第X部所赋予的干预权力展开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或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请,亦可能会作出公布。证监会通常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作出公布,当中通常包括有关法律程序所涉及的人士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决。
4.7 除非基于商业性质的保密考虑,否则不论裁定结果如何,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和收购上诉委员会的政策是公布其裁定及有关理据,以便公众人士了解其工作。
4.8 若本会在完成查讯或调查后须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报告,或当本会发现一些涉及严重罪行的证据并且已将有关证据转交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本会通常不会作出公布。然而,若出现以下的特殊情况仍可能作出公布:
- 为达致第3.1段所述的任何目的,作出公布是可取的做法;
- 接收机构没有提出反对;及
- 公众先前已知悉有关查讯或调查(不论此事是否由本会公布)。
本会在决定是否作出公布时,将会适当地顾及到和考虑到第3.2段所述事宜。任何公布的内容通常只限于确认本会已完成查讯或调查,以及已将有关结果转交相关机构考虑。
最后更新日期: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