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至少须具备下列特色:
- 专注投资于可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
- 须在房地产基金所拥有的房地产项目中持有良好和可销售的法定及实益的业权
- 须将不少于除税后净收入90%的金额分派予单位持有人
- 不多于50%的借款总额
- 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所专业管理
- 资产是由独立的受托人以托管形式持有
- 须在联交所上市
法律结构
房地产基金是以信托方式组成的集体投资计划。如基金已设立类似的管治和投资者保障措施及能实质上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规定,房地产基金亦可采用合订架构,即把其单位与另一家上市实体的证券合订起来。
主要经营者
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
- 主要责任包括:
- 纯粹以持有人的利益管理房地产基金
- 确保房地产基金具有所拥有的房地产项目的适当法定业权
- 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
- 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
- 具备所需的胜任能力、经验及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 一般来说应在任何时候至少有三名负责人员,而且各人必须在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方面具备最少五年经验
- 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一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且人数不得少于三名
受托人
- 主要责任包括:
- 负有受信责任持有房地产基金的资产
- 监察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活动
- 受托人的资格:
- 独立于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
- 必须是(a) 获发牌的银行;(b) 信托公司并且是上述银行或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的附属公司;或(c) 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受到证监会所接纳的海外监管机构的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 已实收股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 10,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币)
投资范围
-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 无论在任何时候,房地产基金的资产总值至少 75%均必须被投资于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
- 非核心投资(包括物业发展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房地产基金的资产总值的25%
- 可投资于少数权益物业(受若干的条件所限)
- 对于房地产基金可投资的物业种类或地理位置并无任何限制:
- 可涵盖物流设施、数据中心、医院、基础设施物业,亦可以投资于单一物业或新的物业
认可及上市流程
- 房地産基金必须委任上市代理人以担任首次公开招股中相等于保荐人的角色并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保荐人相若的规定。
- 有关房地产基金的申请表格及查检表,请按此取览。
- 我们欢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发送电邮至REIT-enquiry@sfc.hk 或致电 (852) 2231 2400,以谘询本会的意见。
其他资料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