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告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就下列于1998 至 2002 年间违责的公司,已向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本基金)提出赔偿申索的人士(申索人)所发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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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条例》(第333章)而设立,旨在为因交易所参与者违责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自《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起生效后,新的赔偿安排已得以落实,而本基金仅适用于2003年4月1日前所发生的违责。由于有关该等违责的事宜现已大致完结,证监会将于短期内开始本基金的终止运作程序。
然而,证监会关注到本基金应付予申索人的部分款项及证券仍未被领取,且由于该等违责发生的时间已经很久,证监会未能联络或找到相关的申索人。如阁下为申索人(或是已故申索人的受益人),阁下应立即致电2231 1233或电邮至uecf-enquiry@sfc.hk与证监会联络,以确定阁下是否有权获得任何仍未被领取的款项或证券。若该等款项或证券在本基金开始终止运作程序时仍未被领取,证监会将依法处理,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根据《受托人条例》,申请将其向法院缴存或按证监会认为合适而将其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没收)。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