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款项确认函
问1 : 在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实体与认可财务机构之间的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与属于独立帐户的往来或存款银行帐户(即“客户银行帐户”)有关的特定条款及细则?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11段)
问2 : 关于客户资产确认函范本内的(f)款,帐户层面的收费是否可从客户银行帐户中扣除?
问3 :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是否必须就持有客户款项的海外帐户安排签订客户资产确认函?
不是。然而,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该进行尽职审查,以评估及确保在海外持有的客户款项已获相应司法管辖区的相关规则和规例充分保障。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注意,依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它们负有确保客户款项获得充分保障的监管责任。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
银行帐户的操作
问4 : 就银行帐户的操作而言,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高级管理层应达到的操守标准是甚么?
除了履行有关制订适当管治常规1和实施有效内部监控措施2的现有监管责任外,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还应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3负责下述各范畴4(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
(a) 周全地保管客户资产5;
(b) 及时履行对交易对手方的交收责任;
(c) 确保备有所需的财政资源,以便适当地进行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活动6;及
(d) 时刻全面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财政资源规定。
编配予每名指定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的责任应以书面方式指明。
平台营运者的董事会应向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转授充分的权力,并赋权他们:
(i) 落实和执行他们认为必要的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任何可能会对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就上文第(a)至(d)段7所述各范畴(包括对银行帐户的操作)遵守监管责任方面造成负面影响的作为或不作为;及
(ii) 确保所有获授权签署人均在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的操作上接受适当的监察和问责。
负责第(a)至(d)段所述各范畴的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还应可及时和有效地(由其本身或透过获其转授职能的人)取览所有与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公司银行帐户及客户银行帐户的操作及活动有关,且他们在按其指定责任适当地管理在保管客户资产,确保有充足的财政资源或时刻全面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财政资源规定方面所涉及的风险时所需要的资料。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2及10.3段)
问5 : 谁人应就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公司银行帐户及客户银行帐户担任获授权签署人?
证监会并无规定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制订任何特定组织或管治架构。然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股东(就股东身分而言)或其代名人不应参与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在有关活动8方面的日常营运,除非他们须就该等日常营运接受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的问责。证监会要求,可执行从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公司银行帐户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付款的获授权签署人9,应为:
(a) 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或获其转授职能的人10;或
(b) 任何其他人士,前提是该人必须联同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或获其转授职能的人共同执行付款11。
此外,证监会不认为有需要容许没有参与日常管理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有关活动的人士操作该有联系实体的客户银行帐户。为了加强对客户款项的保障,证监会要求,可执行从有联系实体的客户银行帐户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付款的获授权签署人只应为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或获其转授职能的人。
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还应考虑是否需要规定从公司银行帐户及客户银行帐户作出的付款必须由两名或以上获授权签署人共同执行。
所有获授权签署人均应遵循平台营运者高级管理层所设立的管治框架,及遵守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所落实的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若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有任何操作不符合这些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12,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亦应有权向每名相关的获授权签署人追究责任13。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2及10.3段)
问6 : 谁人会被视为获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转授职能(如上文常见问题5所指)?
某人是否属于获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转授职能的人是关乎事实的问题,并取决于该人是否须向有关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汇报或接受其问责,以及有关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是否拥有实际权力以就该人的作为发出指示及对该人的作为有充分的监察14等情况。
举例来说,获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转授职能的人可以是:
(a) 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的职员;
(b) (如有关平台营运者隶属于一个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设有不同职能的国际集团,而有关平台营运者将操作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公司银行帐户的职能转授予(i)其母公司的中央财务职能;或(ii)其集团联属公司辖下负责某些业务或职能的职员,以代其执行付款)平台营运者的集团成员公司的职员;或
(c) 根据按照公平原则订立的外判安排,负责代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处理在一般业务过程中为持续营运而言属必要的付款的付款代理。
若获转授职能的人获授权操作某平台营运者或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则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应确保已设立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而他们最终对有关银行帐户的操作有充分的监察,从而就上文常见问题4的第(a)至(d)项所述各范畴有效地履行他们的监督及监管责任。
问7 : 是否有任何规管使用网上银行帐户的特定规定?
在监控帐户登入及操作方面,若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系实体拥有网上银行帐户(不论是公司银行帐户还是客户银行帐户),每名用户的登入资料(例如用户名称及密码)应各有不同,并一概不应向他人透露,以便能够独一无二地识别出每名曾操作银行帐户并进行交易的用户,并能侦测未经授权的交易。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3段)
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10段。
3 第(a)至(d)段所述各范畴的责任可编配予不同的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
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5.1(k)段。虽然并无限制哪些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可被指定就第(a)至(d)段所述各范畴负责,但本会建议平台营运者应参照在2023年5月31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平台营运者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常见问题》,以决定最适当的人选。举例来说,鉴于负责财务及会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负责确保适时和准确地进行财务汇报及分析平台营运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平台营运者可考虑是否适宜指定该核心职能主管负责第(d)段所述范畴。
5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0.2段。
6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5.1(c)段。
7 举例来说,被指定负责第(c)段所述范畴以确保备有适当地进行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活动所需的财政资源的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应有权取览平台营运者的速动资金预算和预测,以便其掌握必要和相关的资料,从而就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活动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他应获赋权,在他采取其权力范围内的相关步骤(例如将速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上报予董事会及股东)后,认为无法确定平台营运者的速动资金是否足以让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持续经营有关活动时,可指示或促致有秩序地结束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有关活动。
8 “有关活动”具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I部所指明的涵义。
9 就这些常见问题而言,获授权签署人不仅包括亲笔签署人,同时亦包括能代表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指示或授权银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理财服务、任何电子付款方式、常设指示或订立直接付款安排)执行从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作出的任何付款的任何人士。
10 可再转授职能。转授职能的安排由作出转授的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拟定。
11 选择执行上述共同签署人模式的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可采用A/B组签署人的安排,当中A组可包括任何人士,而B组则仅由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或获其转授职能的人组成。
12 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15节,平台营运者应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本身及其有联系实体遵守该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内部政策及程序。
13 为清楚起见,证监会不会要求所有获授权签署人只接受指定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问责。
14 举例来说,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如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预期会在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一般业务过程中执行某人的指示,则该人可能不得作为获有关负责人员或核心职能主管转授职能的人。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