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应确保所有利益冲突均妥为识别及管理。除其他事项外,如任何委员会成员在有关委员会正在检讨的任何虚拟资产中拥有利益,有关委员会成员应申报其利益,并放弃审议有关该等虚拟资产的事项。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7.1及13.1段)
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
问1 : 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在就代币纳入作出决定时,应考虑哪些利益冲突?
自营交易
问2 : 如平台营运者以虚拟资产的形式收取来自客户的费用,平台营运者是否获准出售这些虚拟资产?
是。然而,平台营运者不得透过其本身的平台(在平台上及在平台以外)出售这些虚拟资产。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
问3 : 平台营运者在订立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其定义载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时,应向客户提供甚么资料?
除非是与机构专业投资者及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否则平台营运者应在订立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前或在订立有关交易时向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a) 平台营运者以何种身分(即主事人)行事;
(b) 平台营运者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联系(如有);
(c) 平台营运者是否独立(请参阅下文常见问题4)及有关的厘定基准。披露应以本常见问题附录1所指定的声明形式作出;及
(d) 披露有关金钱收益及非金钱收益的资料(亦请参阅下文常见问题6及7)。
有关披露必须以书面作出,不論是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并应按客户所选择的语文,以中文或英文版本呈示。平台营运者应确保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披露显眼、以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示,及易于为一般客户所理解。
平台营运者亦应设有足够措施,确保客户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获提供上述资料。如无法在交易完成前以书面形式提供资料,平台营运者应作出口头披露,并在交易完成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客户以书面形式提供该资料。就根据以下段落须作出的披露而言:
- 上文第(a)、(b)及(c)段—平台营运者可作出一次性披露(“一次性披露”);及
- 第(d)段—如平台营运者仅就每项交易收取相同的定额费用或定额差价(占交易额的百分率),而平台营运者并无赚取任何交易利润(有关定额费用或定额差价除外),则平台营运者可作出一次性披露。
如一次性披露出现变动,平台营运者必须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向客户提供(i)最新的一次性披露,或(ii)就当中的资料与一次性披露中的资料不同的每项交易个别地作出披露。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问4 : 平台营运者在甚么时候会被视为独立(如上文常见问题3所指)?
凡平台营运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中向客户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时,表明自己为独立,或使用任何其他有类似意思的用语,便:
(a) 不应收取由任何人士就平台营运者向客户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而(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提供的费用、佣金或任何金钱收益;及
(b) 不应与虚拟资产发行人有任何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或从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钱收益,而这些联系、关系或收益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使其偏向某特定虚拟资产、某虚拟资产类别或某虚拟资产发行人。
备注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紧密联系”包括平台营运者(i)为虚拟资产发行人;(ii)与虚拟资产发行人有母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关系;或(iii)与虚拟资产发行人有控权实体关系(其定义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
问5 : 平台营运者可否一次性地表明自己为独立,但随后就特定交易而言表明自己并非独立?
披露规定的其中一个目的是确保只有真正独立的平台营运者才可表明自己为独立。平台营运者在评估其独立性时,应妥善考虑其会与客户进行交易的一般情况(例如,平台营运者应考虑须就非独立性作出具体披露的频密程度)。尽管允许就独立性作出一次性披露,但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就独立性而作出的一次性披露适用于其与客户交易的一般情况,以及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须就非独立性作出具体披露。
问6 : 关于平台营运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中就向客户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所收取的金钱收益(请参阅上文常见问题3),平台营运者应作出甚么披露?
(a) 披露具体资料
如平台营运者所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钱收益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可量化计算,平台营运者应作出下列以交易为本的披露(上文常见问题3所指明的情况除外):
(i) 明确收取报酬的安排:凡平台营运者及/或其任何有联系者明确地就向客户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而从虚拟资产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间接)取得金钱收益,该平台营运者应披露本身及/或其有联系者可取得的这项金钱收益占投资额的百分率上限或等值金额。
(ii) 从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赚取的交易利润:凡平台营运者订立关于虚拟资产的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该平台营运者应向客户披露将会赚取的交易利润。该交易利润应以占投资额的百分率上限或等值金额的形式披露。
平台营运者至少应披露本身及/或其任何有联系者可取得的金钱收益或交易利润占投资额的百分率上限(调高至最接近的整数百分率)或等值金额。然而,考虑到其本身的情况,平台营运者亦可选择披露具体百分率或等值金额。
(b) 披露概括及其他资料
如平台营运者非明确地取得金钱收益,或所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钱收益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不可量化计算,平台营运者应作出下列披露:
(i) 凡平台营运者非明确地就分销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系者发行的虚拟资产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而取得金钱收益,该平台营运者应披露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系者将会从这项虚拟资产的供应及分销以及提供这项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的过程中取得收益。
(ii) 凡平台营运者及/或其任何有聯系者就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买卖而从虚拟资产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间接)取得或可取得的金钱收益无法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量化计算,该平台营运者应披露将会取得金钱收益及该等金钱收益的性质,以及每年可取得的金钱收益的最高百分率。有关披露应以交易为本。
问7 : 关于平台营运者在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中就向客户分销虚拟资产或提供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所收取的非金钱收益(请参阅上文常见问题3),有关平台营运者应作出甚么披露?
问8 : 平台营运者应如何处理和披露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所产生的有利的价格差异?
当接获客户买入或卖出虚拟资产的要求时,平台营运者可与客户协定限价盘价格,该价格通常是参照平台营运者在交易指示被承接时从可接盘的交易对手获取的最佳指示报价及拟向客户收取的利润幅度来厘定,并向市场发出客户交易指示,以待执行。若客户交易指示获执行的价格较可接盘的对手方在交易指示被承接时所报的指示价为佳,便会产生有利的价格差异。
平台营运者可保留有利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收益。然而,平台营运者应就此安排向客户作出披露或与客户达成协定。
平台营运者亦应在订立交易前或在订立交易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作出披露(可以是一次性披露)或与客户达成协定,以表示:
(a) 其不会保留有利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收益;或
(b) 其将会保留有利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收益,以及:
- 该平台营运者是否会保留有利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全部还是部分收益;及
- 该平台营运者是否会保留因有利的价格差异而产生超出在订立交易前或订立交易时向客户披露的金钱收益的任何差额(相关变动)。
如平台营运者因有利的价格差异而保留了超出向其客户披露的金钱收益的差额,它应在每次交易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相关变动的实际金额或该项交易的实际金钱收益金额。
为免生疑问,平台营运者无须就上述事项向机构专业投资者或合资格的法团专业投资者作出披露及/或与它们达成协定。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3.2段)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