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LinkedIn   WeChat   YouTube 警示名单
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

一般问题

问1 : 由于成交单据及户口月结单须载有其制备日期,如制备日期与成交单据的交易日或结单的月终日期相同,是否仍需该制备日期?

答: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文件应清楚表明,订立有关合约的日期或结单的月终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亦即该文件的制备日期。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V)9.33(e)(iii)段)

成交单据

问2 : 成交单据是否须在订立有关合约后的两个营业日内送达予客户?

答:

不是,但若要及时发出成交单据,便须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的规定,在该段时间内制备成交单据及(举例来说)将其邮寄予客户。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b)及9.33(n)段)

问3 : 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交易的性质”一词是指甚么?

答:

交易的性质指(举例来说)虚拟资产的买入及卖出。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

户口结单

问4 : 就交易征收的收费(已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段在成交单据中披露的收费)及在帐户层面征收的收费,应如何在户口结单中披露?

答:

如就交易本身征收的收费已在成交单据中披露,便可在户口月结单上,将包括该等收费在内的交易金额显示为一个有关帐户变动的记项。由于在帐户层面征收的收费不计入相应的交易金额内,它们将需透过另外的记项来加以显示。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vi)段)

问5 : 按月会计期于该月最后一日例如1031日)终结的情况下,如在该日从客户收取虚拟资产,但实际到112日才制备及提供收据(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的规定),平台营运者须在10月还是11月的户口月结单中披露收取虚拟资产的事宜?

答:

由于触发有关提供收据的规定的日期(即1031)为参考日期,故收取虚拟资产的事宜应在10月的户口月结单中披露。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iv)段)

问6 : 如客户在某个会计月份的期间内终止其帐户关系及从平台营运者提取所有资产,平台营运者是否仍须在该月终结时发出户口月结单?

答:

是,因为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在按月会计期的任何时间,如有客户资产是为客户的帐户持有的,便须就该期间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

问7 : 平台营运者是否须在户口月结单上载列:
(a) 该月开始时客户所持有的款项?
(b) 该月开始时客户所持有的虚拟资产?

答:

(a) 是。
(b) 否。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段)

收据

问8 : 就收取支票而言,发出收据的两日期限是由收取支票当刻起计算,还是由支票结算当日起计算?

答:

平台营运者应在收取客户支票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发出收据 ,并应设有适当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尽快将支票存入银行。有关期限由收取支票当日而非其结算当日起计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

问9 : “帐户”一词是否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下的客户帐户?第9.33(j)(iii)段亦规定收据须注明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及帐户号码,这规定与第(j)(iv)(II)段是否重复?

答:

如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ii)段披露的客户“帐户号码”,能独特地识别存入客户资产的客户帐户,而客户亦清楚知道该帐户号码等同存入客户资产的客户帐户,那第9.33(j)(iv)(II)段便属重复,该帐户无需重复注明两次。另一方面,有关规定顾及了其他可能性,例如是客户的主要帐户附设有子帐户的情况。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

提供文件

问10 : 当平台营运者透过其网站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以供他们取览时,它应实施甚么营运保障措施?

答:

平台营运者应实施以下营运保障措施。

(a) 客户同意

1. 平台营运者应就使用取览服务1取得客户明确和可予撤销的同意。

2. 平台营运者可在于开户时依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11段签立的客户协议中,在有关客户接达和使用平台营运者的网上交易平台的条款及条件(T&C)内加入明确条款,藉以向新客户取得对取览服务的同意。

3. 平台营运者如希望透过在现有客户的客户协议中加入上述T&C条款,以向他们取得对取览服务的同意,便应向该等客户发出个别通知,指该等新增的条款只有在他们以下列方式给予同意的情况下,才会由某个指明日期起生效:

(i) 书面方式;

(ii) 电子方式;或

(iii) 透过登入其于平台营运者的网上交易平台2的帐户一次,不论有否同时于该网上帐户执行交易。

4. 由平台营运者发出的通知或现有客户给予的同意应清楚指明,客户如就新增的T&C条款给予同意,即表示同时确认其明白及接受下文第8段所载的取览安排。

5. 在识别到某现有客户已给予同意后,平台营运者应向客户发出通知,确认其取览服务的生效日期,及述明撤销同意取览服务的方法。除非客户要求较早的生效日期,否则发出通知的日期与生效日期之间应相隔一段(至少一个月)准备时间。

6. 就新增的T&C条款及取览服务的生效日期发出的通知,应以有效使客户留意的通讯方式(不论是透过书面通知、结单插页、户口结单内的显眼讯息、电邮、短讯服务或其他支援有效通讯的电子方式)向客户发出。

7. 平台营运者应就所取得的同意备存妥善纪录或审计线索(例如该项同意的形式和日期)3

(b) 披露取览安排

8. 新客户及现有客户对取览服务的同意应附有客户的确认声明,指其明白及接受以下安排:

(i)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4,及提供和指定一个特定的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以接收平台营运者发送的电邮、短讯或其他电子通知,方可使用取览服务。

(ii) 互联网、电邮、短讯及其他电子资讯服务可能涉及某些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iii) 如撤销其对取览服务的同意,客户将须透过平台营运者所指明的方法给予事先通知。

(iv) 客户在以下情况或须缴付合理费用:

  • 取得不可再透过平台营运者网站取览及下载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 除了要求使用取览服务外,还要求平台营运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v) 为了避免未能收取通知,客户如更改指定的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便需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告知平台营运者。

(c) 撤销同意

9. 平台营运者应提供多于一个便捷的方法,让客户随时撤销其对取览服务的同意。

10. 撤销同意所需的预先通知期不应超过两个月5

(d) 在网站登载交易文件的通知

11. 当交易文件在任何特定日子上载于平台营运者的网站时,平台营运者应以迅速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出个别通知来提醒客户。

12. 有关通知应提醒客户及时查阅上载于平台营运者网站的交易文件,以确保客户能及时发现任何错误,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有关错误向平台营运者报告。此外,平台营运者应透过该通知或于交易文件内载入显眼的讯息,提醒客户将交易文件的电子副本储存于其个人存储装置,或备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后参考。

(e) 登载交易文件的资讯科技系统的安全性及功能

13. 上载于网站让客户取览的交易文件应以用户名称及密码加以保护6 ,平台营运者亦应采取充足及全面的资讯科技措施,确保所上载的交易文件完整、安全及保密。

14. 上载于平台营运者网站的交易文件应能以方便列印的格式下载,及应能供客户以电子形式储存。

15. 在由就上载交易文件发给客户通知的日期起计一段不少于以下各别指明检索期间的时间内,交易文件应持续可供客户取览、查阅及下载。

(i) 户口日结单、成交单据及收据:三个月

(ii) 户口月结单:两年

(f) 应变计划

16. 平台营运者须监察把交易文件上载于其网站以供客户取览及向客户发出通知的过程,并备存妥善纪录或审计线索。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处理程序,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联络无法获送递通知的客户,并更新客户的指定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

17. 平台营运者如因系统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规定的期限前把交易文件上载于其网站以供客户取览,便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下所指明的任何送达方式,向客户提供交易文件7

18. 平台营运者亦应就提供交易文件的安排,制订妥善的应变计划,以应付一旦其网站运作中断或发生任何其他资讯科技事故而导致客户无法透过该网站取览交易文件的情况。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

1 取览服务指平台营运者让客户透过于其网站取览登载的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统称“交易文件”),来提供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段须向客户提供的交易文件。

2 如平台营运者经营网上服务平台,客户登入其于该平台上的帐户不应被视为登入其于网上交易平台的帐户,除非客户在没有经过额外登入步骤的情况下会自动接达网上交易平台。

3 平台营运者应制订和维持有效的纪录或审计线索保留政策,以确保遵从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并让平台营运者、其核数师及其他相关人士进行定期及特别的全面检视或调查。

4 如该网站是设于内联网,平台营运者应指明相关的接达要求。

5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于上文第3(iii)段所述的情况下在平台营运者的网上交易平台登入其帐户,但不久后或于平台营运者就取览服务的生效日期发出通知后,希望撤销其对取览服务的同意,平台营运者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使该项撤销生效。

6 平台营运者亦应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2.12(b)段。

7 在适用情况下,平台营运者应遵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17及16.7段的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证监会。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3月1日

我们使用cookies来改善网站性能和用户体验。如果你继续使用本网站及相关服务,则表示你同意其使用。详细了解我们的隐私政策声明
免责声明 Disclaimer statement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本网站免费提供一套繁简字体转换软件(该软件)。证监会允许本网站的使用者利用该软件将本网站内容由繁体中文版转换成为简体中文版。证监会不会就该软件欠妥之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会就其品质及性能作出任何担保;尤其是在无损前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证监会无需就该软件对某用途的恰当性、其品质或可商售性承担任何该等明示或隐含的、法定或非法定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明确陈述,本会并无核准或认可本网站内容的简体中文版,以及对于本网站内容的简体中文版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不论是何种及如何引致的责任或法律责任)。证监会同时明确陈述,本网站的简体中文版纯粹是利用该软件将繁体中文版内的中文字体转换成简体中文字而得来的,当中并不涉及香港特区与内地的用词及语句的对应转换。对于该简体中文版的内容的恰当性,证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者都不应视本网站内容的简体中文版为其繁体中文版的对应版本。使用者应该参照该简体中文版的已发布繁体中文版来核实该简体中文版的网站内容,并且应该在依赖本网站内容的简体中文版或根据其内容行事之前,就该版本的内容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效果自费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将证监会网站的简体中文版的内容或网址传送予第三者,你承诺会将本免责声明同时传送予该第三者,并保证该第三者在浏览本网站的简体中文版的内容之前同意接纳本免责声明。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provides a character-based conversion software (this Software) free of charge in this website. Permission is granted for users to use this Software to convert the web content from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to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The SFC undertakes no liability for defects in this Software and gives no warranty in relation to its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and in particular, but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the SFC shall have no such liability regarding the fitness for purpose, quality or merchantability of this Software,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statutory or otherwise.

The SFC expressly states that it has not approved or endorsed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 content and the SFC accepts no 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 (whatsoever and howsoever caused) for such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 content. The SFC also expressly states that this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site is solely established by converting the characters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via this Software, which involves no corresponding conversion between the terms and expressions used in the Hong Kong SAR and Mainland China. The SFC accepts no 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 for the fitness of the content of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ould users treat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 content as an equivale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thereof. Users should verify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 content by making reference to the publishe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thereof, and should at their own costs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status, validity and effect of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e web content before relying or acting upon it.

If you transmit the content of this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website or its URL to any third party, you agree to forward this Disclaimer Statement at the same time to the third party and guarantee that the third party agrees to accept this Disclaimer Statement before browsing the content of the simplified Chinese character version of this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