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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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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
问1 :
评估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的准则是甚么?
答:
平台营运者应根据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向投资者取得的资料,全面评估该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了解。
以下是用来评估投资者是否可被视为具备对虚拟资产的认识的若干准则(并非巨细无遗):
(a) 该投资者是否曾接受有关虚拟资产的培训或出席有关课程。 这些培训课程可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由学术机构或平台营运者提供的网上或实体课程,前提是这些课程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一般知识 ;
(b) 该投资者现时或过往的工作经验是否与虚拟资产有关;或
(c) 该投资者是否具备过往在虚拟资产方面的交易经验 ,包括该投资者曾经投资的虚拟资产类别,该投资者的虚拟资产交易的成交量和频密程度,及进行这些交易的时间。
平台营运者应向该投资者作出适当的查询及收集该投资者的相关资料,从而作出评估。 例如:
如 该 投资者表示其已接受培训,平台营运者应查询课程提供者的类别(例如金融机构、平台营运者及学术机构)及培训期间所涵盖的范畴;及
如 该 投资者表示其拥有与 虚拟资产有关的工作经验,平台营运者应取得该投资者曾任职的/与其合作的公司(例如金融机构、平台营运者及科技公司)的业务性质有关的资料,并查询该投资者所参与的任务或项目,及该投资者在这些任务或项目中的角色。
平台营运者应备存适当审计线索,以证明其已作出上述评估。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问2 :
平台营运者应如何评估联名帐户的持有人对虚拟资产的认识?
答:
平台营运者在与联名帐户进行交易时,应评估发出交易指示或操作相关联名帐户的个人是否具备对虚拟资产的认识。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问3 :
平台营运者应如何评估法团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
答:
在与法团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平台营运者可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该法团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认识水平,其中包括:
(a) 公司类别,例如该投资者是否一家设有专属投资职能的大型企业集团,或由有关拥有人作出投资决定的小型私人公司;及
(b) 该公司的投资程序及管理架构,例如在公司内如何作出一项投资决定,及是否已作出妥善安排由特设职能来负责作出投资决定,以及该公司的过往投资经验。
因此,举例而言 :
如法团投资者有 特设职能负责为其作出投资决定,平台营运者可考虑该公司的投资程序及管理架构,并评估该专责职能在 了解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 方面的能力;及
如法团投资者没有既定的企业架构和投资程序,及投资决定实际上是由单一个人(例如该公司的拥有人)作出,平台营运者可评估负责作出投资决定的人员的背景及其对虚拟资产的认识。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问4 :
若投资者不具备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平台营运者向他们提供的虚拟资产培训课程应达到哪个水平?
答:
有关的培训课程应旨在为该等投资者提供对 虚拟资产 的一般知识,以协助其了解 虚拟资产 的性质和风险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4段)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问5 :
平台营运者应如何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答:
平台营运者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举例而言,平台营运者可透过 其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及/或风险评分问卷取得的客户资料 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如平台营运者 使用风险评分问卷来支持其评估,它们应注意问题及相关评分机制的设计。例如, 平台营运者 应适当地设计各项问题、每条问题的可能答案的清单以及风险评分机制,以准确地反映客户的个人情况,及避免评估结果错误地指向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 平台营运者 不应要求客户以某种方式作答,从而令到评估得出目标风险承受水平,例如 高风险承受水平。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问6 :
如某客户被平台营运者评估为具有低风险承受水平,该客户会否被认为适合参与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否向该客户提供服务?
答:
一般而言,证监会认为 虚拟资产具有高风险,只有被评估为具有高风险承受水平的客户才会被认为适合参与虚拟资产的交易。 如某客户被评估为 不适合参与 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营运者便不应向该客户提供服务。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6段)
问7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提供用以对客户和虚拟资产进行评估及编配风险评级的方法的资料。在符合这项要求时,是否作出一般描述即可?
答:
这项披露规定旨在让客户对平台营运者得出风险评级所采纳的方法有基本了解 。 证监会不会要求平台营运者详述有关方法的技术细节(例如,平台营运者无需详细披露各考虑因素所占的比重) 。 重点是要让客户能够了解及评估其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如何运用风险评级 。 有关资料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达,而所用的文字应清晰浅白,务求让客户易于阅读及理解披露内容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6 及 9.21(b) 段)
客户的风险上限
问8 :
平台营运者在设定客户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上限时,应考虑甚么因素?
答:
平台营运者应考虑以下从客户取得的资料,其中包括:
(a) 客户的财政状况,包括客户的净资产、年度收入及速动资产;
(b) 在设定(及其后检视)风险上限时,客户 的虚拟资产持仓量(在平台营运者或以其他方式持有) ;及
(c) 客户的其他个人情况,例如 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若平台营运者已尽合理努力从客户取得资料,除非平台营运者已经或理应察觉到该等资料属不准确或已过时,否则平台营运者可依赖所取得的资料 。 若客户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或不完整,平台营运者应通知客户及要求客户作出澄清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问9 :
何谓合理的风险上限?
答:
设定风险上限的目的在于确保客户 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与其个人情况相称,及避免虚拟资产过度集中于客户的投资组合。 设定风险上限仅旨在限制存放于平台营运者的虚拟资产的数额。
平台营运者 在 设定 风险上限时, 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及考虑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取得的所有相关资料 ,并应可随时为所设的上限提供支持理据。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问10 :
如客户违反其风险上限,平台营运者应采取甚么步骤?
答:
如客户违反其风险上限,平台营运者应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以避免客户增加其虚拟资产的持仓。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7段)
客户协议
问11 :
可否在保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11(g)段中的条款(合适性条款)的整体意思/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对该条款的用词作出修改?
答:
合适性条款 必须逐字纳入,不得改动其原有用词 。 然而,证监会不反对就 合适性条款 作出轻微及不重要的草拟修订,把对 “我们”、“阁下”及“协议”的提述分别改为“本公司”、“客户”及“条款”等,从而配合平台营运者有关文件内的相互提述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问12 :
合适性条款是否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销售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
答:
合适性条款适用于平台营运者向客户 “招揽 销售或建议 包括虚拟资产在内的任何产品”的情况 。 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在非招揽情况下销售 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11(g)段)
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 触发合适性规定
问13 :
证监会可否举例说明于平台登载的材料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在甚么情况下会或不会触发平台营运者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亦称为合适性规定)?
答:
于平台登载有关个别虚拟资产的材料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以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都是断定有否触发合适性规定的考虑因素 。 以下是说明登载材料在何种情况下会或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非详尽例子列表 :
不会 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
登载 虚拟资产 列表及提供途径让使用者取览 虚拟资产 ,及登载基于事实的 虚拟资产 资料,包括提供连接至 虚拟资产官方网站及白皮书 的连结。
登 载采用客观准则(例如表现数据)而挑选的虚拟资产的列表 。
登载并非与任何个别 虚拟资产 有关的费用折扣(例如限时减价优惠或长期客户的一般交易费折扣)的广告。
就 虚拟资产 的自主研究提供客观的筛选功能(例如一年、三年、五年的表现数据或自推出以来的表现数据)。
登载非与个别 虚拟资产 有关的资料,例如市场消息或更新、业界及行业趋势,以及教育材料。
在新刊发的研究报告的名称旁边加上带简单闪动效果的 “ 新 ” 字 标记。
登载与涉及特定虚拟资产的客户活动有关的统计数据或趋势,而有关统计数据或趋势是根据事实及客观准则而得出及没有对客户施加继续进行交易的压力(例如列出虚拟资 产列表,并加上 “其他买 入虚拟资产 A 的客户亦查看了这些虚拟资产"的描述 )。
登载与 虚拟资产 有关的教育材料,前提是有关材料(不论是单独或结合其他通讯而言)不包括就特定 虚拟资产 作出的建议。
会 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 :
登载当中包括了就个别 虚拟资产 进行任何交易便可获得与 虚拟资产 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
登载与个别 虚拟资产 有关的报告,当中 载有 “万勿错过!”或“立即行动!”等 字眼。
持续出现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关的弹出窗口或闪动效果。
在平台为客户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后,即时向客户展示一份具体的 虚拟资产 列表,而列表上 附有 “这些 虚拟资产 可能适合阁下或符合阁下的风险承受水平 ”等 陈述。
当与客户完成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或当客户透过客户状况评估工具提供资料,或当客户提供了其资料更新后,制作一份特选 虚拟资产 列表,而有关列表可能被视为建基于该等由客户所提供的资料。
上述例子并非详尽无遗,并仅供说明之用 。 平台营运者应参照证监会发出的指引(可能经不时更新),考虑本身的情况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问14 :
证监会可否举例或提供指引,说明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在何种情况下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答:
若没有出现可合理预期将影响投资者的其他事实和情况,只要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关的材料是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话,登载有关材料本身并不会构成招揽或建议行为,及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
在断定登载材料会否触发合适性规定时,有关评估应考虑这些材料的内容及整体展现安排,以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 。
证监会已提供在何种情况下会及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见上文常见问题 13 ) 。 关于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材料,证监会提供的例子说明登载采用客观准则而挑选的 虚拟资产 的列表(即有关列表并非平台提供的全部 虚拟资产 的列表,而只是整个列表中的某些部分)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 就此,平台营运者在拟备经挑选的 虚拟资产 列表时应有合理的根据,并应列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所采用的客观准 则。
换言之,若要触发合适性规定,证监会预期需有额外的因素配合,而这些因素都会诱使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客户施压继续进行交易(不论是透过材料的内容或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 。 举例来说,若登载当中包含了与 特定虚拟资产 有关的奬励(例如现金回赠及费用折扣)的广告,便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 使用提示讯息及闪动图示亦可能更容易令人认为正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因而触发合适性规定 。 举例来说,若与特定 虚拟资产 有关的弹出窗口或闪动效果持续出现,便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
部分平台可能附设人际互动功能(例如透过热线或即时通讯),以解答客户疑问 。 合适性规定是否被触发取决于人际互动是否涉及招揽或建议行为,这需要对每次互动沟通的内容及在甚么情况下进行来作出分析(见下文常见问题 15 )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问15 :
平台营运者与客户就虚拟资产的互动沟通,在甚么情况下会触发合适性规定?
答:
平台营运者 可以不同形式与客户进行有关 虚拟资产 的互动沟通(例如以面对面、电话及电子方式进行沟通,或同时使用以上任何方式) 。平台营运者 与客户就 虚拟资产 的互动沟通会否触发合适性规定,取决于在考虑到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后, 平台营运者 有否作出招揽或建议行为 。
一般 指 引 原则
就事实及情况作出判断时,需对每次互动沟通(例如向客户发出的讯息及材料(如有))的内容和在甚么情况下进行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a) 与客户进行沟通的内容及在甚么情况下进行,例如有关沟通是否只限于提供关于某虚拟资产的基于事实、持平及不偏不倚的资料,或是否包含涉及邀请或诱使客户作出相应行动及投资某特定虚拟资产的陈述;
(b) 有关沟通是否针对特定客户进行;及
(c) 已采取的一连串行动,例如,有关沟通是否属于由多个步骤构成的招揽或建议行为的一部分,并因而触发合适性规定。
这些因素可能互有关连,应整体予以考虑 。 举例而言,如 平台营运者 在广泛发布某 虚拟资产 的报告后,致电客户跟进及推介客户购买或出售该 虚拟资产 ,则此举相当可能会触发 合适性规定。 同样地,提供一份经筛选的 虚拟资产 的清单供客户考虑,然后建议该客户直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便相当可能会触发 合适性规定 ,因此 平台营运者 须确保其为客户履行为客户 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
具体例子
为协助 平台营运者 应用上述一般指引原则,我们在下文提供一份并非详尽无遗的列表,说明 平台营运者 在与客户进行有关 虚拟资产 的互动沟通时相当可能会或相当可能不会触发合适性规定的各种情境 。
相当可能不会 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说 明:
纯粹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而没有进行旨在招揽或推介该客户买卖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其他沟通。
向客户提供关于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事实资料(例如连接至 虚拟资产网站及白皮书 的连结),而没有 任何事前沟通或附带任何讯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户买卖该虚拟资产。
应客户的要求提供关于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事实资料(例如连接至 虚拟资产网站及白皮书 的连结),而没有 任何事前沟通及附带任何讯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户买卖该特定虚拟资产。
应客户的要求在与某虚拟资产有关的若干事实资料有所更新时(例如某特定虚拟资产达到某个价位)向其作出提示,而没有 任何事前沟通及附带任何讯息以招揽或推介该客户买卖该虚拟资产。
相当可能会 触发合适性规定的例子说 明
在向客户提供关于某虚拟资产的事实资料后,致电该客户跟进及推介该客户购买或出售该虚拟资产。
与某客户或某组选定客户讨论某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组合的优点,并暗示或明示该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组合适合客户。
可能被视为是在考虑客户的情况(例如风险承受能力)后,与客户进行关于投资于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沟通。
在某虚拟资产首次发售期间,致电客户及推介该客户购买该虚拟资产。
根据客户的情况(例如风险承受能力)拣选某些虚拟资产并向该客户提供关于该等虚拟资产的事实资料。
经考虑客户本身的情况后,根据该客户提供的参数或要求物色虚拟资产。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段)
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 遵守合适性责任
问16 :
平台营运者应收集甚么客户资料以进行合适性评估?
答:
除了根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5 及 9.6 段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 取得的资料外,为求更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以进行合适性评估,平台营运者应向客户收集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和经验(亦见上文常见问题 1 )、投资期及(如适用的话)承受风险能力(包括资本亏损风险)(亦见上文常见问题 5 )。
若平台营运者已尽合理努力从客户取得资料,除非平台营运者已经或理应察觉到该等资料属不准确或已过时,否则平台营运者可依赖所取得的资料来履行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 。
若客户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平台营运者应通知客户,并于进行合适性评估前要求客户作出澄清及纠正不一致的情 况。 平台营运者可实施监控程序,引导客户注意不一致的的资料,让他们有机会作出更正,并提供最新及最准确的资料 。
若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平台营运者应通知客户,并于进行合适性评估前要求客户作出澄清 。
若客户拒绝披露其财务状况,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仅应考虑该客户在平台营运者持有的资产的数额,并应避免根据不完整的资料或推测作出假设 。 平台营运者所得到的客户资料愈少,愈应以保守态度进行合适性评估 。
每名客户的资料均应妥善地以文件记载及(如适用的话)持续更新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问17 :
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应考虑甚么因素?
答:
平台营运者 必须将其推介的虚拟资产的风险回报状况与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配对,从而提供合理适当的建 议。 因此, 平台营运者 应运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并顾及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及财政状况(例如净资产和即时资金周转需要)等,勤勉尽责地评估虚拟资产的特点及所涉及的风险是否确实适合客户,以及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平台营运者 在评估虚拟资产对客户的合适程度时,应仔细考虑所有切合该客户本身的相关情况,包括集中风险 。平台营运者 应以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例如透过平台营运者持有的虚拟资产组合,及关于客户财务状况的资料)及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评估集中风险的依据 。
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应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以确保所有合适性评估均是妥善进行。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问18 :
当触发合适性规定时(例如因平台营运者的职员预先就涉及某特定虚拟资产的交易意见与客户进行沟通),平台营运者可否进行交易后合适性检查(即在执行交易后才进行合适性评估)?
答:
不 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段 规定,平台营运者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 平台营运者应在作出招揽或建议行为前,或最迟应在执行交易指示前,确保 虚拟资产 适合客户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问19 :
当交易指示被评估为不适合某客户时,平台营运者可否继续执行该交易指示?
答:
若有责任确保合适性的平台营运者已评估某项交易为不适合客户,但该客户仍希望进行有关交易,平台营运者便不应执行有关交易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0 、 9.21 及 9.22 段)
问20 :
平台营运者可如何协助客户就向其所提供有关平台以外的交易的投资建议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答:
平台营运者应在可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向每名客户提供所推介的虚拟资产的最新资料 。 为免生疑问,平台营运者不能单单把这些文件发送给客户并要求客户阅读,或仅向客户读出文件内容,这是不足够的 。
平台营运者应就所推介的虚拟资产为何适合客户,以及该等虚拟资产的性质及风险程度,给予客户适当的解释以协助客户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 除了说明虚拟资产的好处外,平台营运者亦应向客户提出持平的意见,使客户同时注意到该虚拟资产的缺点及下跌的风险 。 平台营运者在向客户解释虚拟资产时,应采用简单、浅白而客户又可以容易明白的语言 , 所作出的解释必须不偏不倚及绝无误导成分 。
每名客户均应获得充足的时间消化、考虑及评估平台营运者提供的资料及建议,并获得足够机会向平台营运者提出疑问 。 在任何情况下,平台营运者均不应以高压或不公平的手段逼使或诱使任何客户作出仓卒的投资决定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问21 :
平台营运者应保留甚么文件,以证明其已就平台以外的交易妥为履行其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答:
平台营运者 应备存纪录,以文件记录 已进行合适性评估。 若平台营运者向客户作出 招揽或建议行为,他们应以文件记录投资建议的依据,并应客户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建议依据的副本。
为证明符合监管规定, 平台营运者 在向每名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同时以文件载明及记录所提供的资料,该等资料应包括客户提出的任何重要疑问以及 平台营运者 的回应 。
平台营运者 可根据其营运模式,选择备存书面纪录或语音纪录,藉此遵守文件纪录规定 。 尽管如此,所有 有关纪录(书面或语音)应保留最少七年 。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0、9.21及9.22段)
复杂产品
问22 :
平台营运者如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是否需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下适用于复杂产品的规定?
答:
平台营运者如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虚拟资产,无论有关虚拟资产是否属于复杂或非复杂产品,一概应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0 及 9.21 段,确保有关虚拟资产对该客户而言是合适的。在此情况下,该平台营运者便无须进一步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为免生疑问,在履行为客户 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时, 平台营运者 应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当中包括本常见问题,以及向客户提供所有相关的重要资料。
平台营运者如在并无就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交易作出任何招揽或建议的情况下(即有关客户于非招揽情况下购买该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执行该项交易,便须遵守《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第 9.22 段。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问23 :
即使客户是重复购买同一或类似的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是否仍须就客户进行的每项交易进行合适性评估?
答:
应注意的是,先前可能是适合的 虚拟资产 ,可能会随着客户的个人情况或市况改变而不再适合 。 此外,视乎 被分类为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 的风险而定,重覆购买可能会令客户投资组合的集中程度风险有所增加 。 因此,即使是重覆购买,平台营运者亦有必要确保合适性 。 然而,平台营运者可自由设计其可采取的步骤,从而为重覆购买履行为客户 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 (例如,可采取与首次购买不同的步骤),前提是平台营运者经顾及客户的个人情况后仍可合理地信纳重覆购买是适合客户的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2段)
披露
问24 :
平台营运者是否须确保登载于其平台上的所有数据(包括第三方数据,例如由传媒自动发出的每项资讯速报)是可靠和准确的?
答:
根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平台营运者在其平台上登载资料及材料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确保所有资料是(除其他事项外)准确的,当中将包括在拣选、委任及持续监察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使平台营运者本身能合理地信纳由该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是准确及可靠的 。
举例来说,尽管证监会一般不会要求平台营运者监察每一项资讯速报的准确性,但平台营运者如获悉任何事件,而当中可能显示该第三方也许不再具备提供其服务的能力,平台营运者便应考虑是否继续使用其服务 。
(主要参考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25段)
问25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要求平台营运者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客户提供重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
平台营运者应提供哪些种类的重要资料?若平台再没有销售客户所持有的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在披露该虚拟资产的最新资料方面有何责任?
答:
平台营运者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客户提供重要资料,当中包括关乎 虚拟资产 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件(例如分叉( forking ))的资料 。
一般情况下,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实体如代平台营运者的客户持有 虚拟资产 ,平台营运者便应适时地向其客户发布或促使发布有关虚拟资产的重要资料 。
平台营运者应就其平台所销售的虚拟资产,在其网站上登载最新的相关资料 。 若平台再没有销售其客户所持有的虚拟资产,而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系实体仍代其客户持有该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便应继续向客户发布或促使向客户发布有关虚拟资产的重要资料 。
(主要参考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7(d) 及 9.28 段)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