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营运者在就虚拟资产进行尽职审查时,一般应在适用情况下考虑以下因素:
(a) 虚拟资产的管理或开发团队或其已知的主要成员(如有)的背景,例如负责维护软件并就处理隐患发布最新资料的团队;
(b) 虚拟资产在香港的监管状况,例如其是否构成证券型代币,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例如其市值,完全稀释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而该虚拟资产(证券型代币除外)应已发行至少12个月),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该虚拟资产有没有庄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该虚拟资产的主要持有人是否受禁售期规限,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例如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例如51%攻击1或对交易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的类似攻击)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漏洞利用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e)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例如其白皮书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f) 虚拟资产的市场及管治风险,例如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钱包(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g) 与虚拟资产及其发行人(如适用)相关的法律风险,例如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
(h) 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当中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或所展示的行政监控措施是否明显地看来具有欺诈或非法的成分,或虚拟资产的续存能力是否取决于吸引资金持续流入该虚拟资产的能力;
(i) 虚拟资产的任何外在权利(例如任何相关资产的权利)的可执行性及该虚拟资产买卖活动对相关市场的潜在影响;及
(j) 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例如虚拟资产具有匿名或私隐增强特性的风险。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7.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