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乃适用于就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惟在联交所的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上买卖的碎股和透过联交所的交易修改系统汇报的交易除外)发出的自动对盘交易指令,以及须根据联交所规则向联交所汇报的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和非自动对盘交易。因此,在场外买卖但无须根据联交所的规则向其汇报的定息/债券工具,并不受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规定所规限。
A. 有关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在产品范围的常见问题
问1 :
如定息/债券工具(例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所指的债务证券)乃在联交所上市,但并非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买卖(即纯粹在交易方之间进行场外买卖),而交易所参与者无须依据联交所的规则向其汇报有关买卖,则是否须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对这些定息/债券工具的交易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问2 : 参与交易商(藉来自其客户的指示)就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提交的一级市场设立及赎回指令,是否受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和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所规限?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