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出指令(只有英文版),准许证监会的持牌法团无须注册为美国的期货经纪,便可就在受证监会监察的交易所买卖的期货或期权产品直接与美国客户进行交易。持牌法团如欲获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指令下的豁免,便须经证监会向获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转授相关职责的美国全国期货协会递交申请。
专题 | 最后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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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证监会欢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香港经纪直接与美国客户进行交易的注册豁免 | 2015年3月26日 |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指令(只有英文版) | 2020年9月29日 |
致获发牌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的通函 ─ 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递交直接与美国客户进行交易的注册豁免申请的程序 | 2015年8月13日 |
申请程序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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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
2019年7月11日 2019年7月11日 2019年7月11日 |
有关直接与美国客户进行交易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豁免的《常见问题》 | 2019年7月11日 |